一、司法能力的内涵

 

司法能力是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审判职责,保护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的综合能力。其本质就是要制定一套符合审判活动内在规律的运行机制,使法官能公正、高效、协调地开展审判工作,法院的司法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总体来说,司法能力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法官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确认、解决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各种基本素质及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其二,人民法院及法官在处理社会各类矛盾过程中对政治观念、国情意识,司法理念及指导思想,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的把持能力。这两种能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司法能力的整体。

 

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法院忠实履行司法职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使命更加艰巨;确保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更加紧迫。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准确把握“十二五”发展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水平。

 

(二)提高认识和把握化解矛盾的能力。法院及法官的使命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要彻底化解矛盾,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官要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直达要害,善于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法院及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说话办事,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执法办案,提高深入群众的工作能力。要善于考量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

 

(四)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当前政策法规不断更新,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官需具备浓厚的法学理论,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凭借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官既能够严格贯彻立法意图,又能动地实现裁判,与时俱进,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本意和社会发展方向,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司法手段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矛盾的解决终局于法院。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司法职能弱化,需要依靠行政命令来调控国家,从本质上看,这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强化法院职能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保证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将所有社会矛盾的解决终局于法院的审判,就必须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出来,且我国已进入各类矛盾的易发多发时期,社会转型时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机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恰当地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够保障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三)法院及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迫使法院必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的前提和关键。

 

法官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肩扛天平、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官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总体来说,法院及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法院的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官违法违纪等司法腐败现象已引起人们的不满,引起各级法院及中央的高度重视。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精神、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就不能对法律纠纷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损害法律的公正。

 

当前法院及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为:

 

1.整体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较大差距,部分法官不注重学习,不能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规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导致案件裁判错误,损害公平。同时,部分法官规范意识不强,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影响司法的严肃性,损害法院形象。

 

2. 队伍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法官待遇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按照公务员序列确定的法官职级与法官职业特点不相符,干警的职业收入只与行政级别挂钩,干警晋升行政级别相当困难,面对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干警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干得多与少、好与坏几乎一个样。此外,法官职业限制了法官很少有机会像其他机关公务员那样能够顺畅地在不同机关之间流动,因此也很难出现职务的升迁,有效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同时,有些干警事业心不强,纪律观念差,对工作、学习消极应付;有些干警名利思想严重,强调经济利益,对待遇和福利看得高于事业。

 

3. 审判作风不能完全让群众满意。部分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思想不牢固,不能主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案情,不能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甚至个别干警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对群众“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态度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同时,部分干警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不能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地做到调节结案,造成个别案件上访或信访,加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4. 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总体而言,法院队伍人数相对有限,不能适应法院工作需要。从干警专业素质来看,法官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不高,大部分缺乏宽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未养成以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的习惯。从人才结构布局情况来看,基层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专业较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现象。部分法官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孤立办案,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凭经验办案,盲目适用法律下判,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减乘除”四法全方位提升法院司法能力

 

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任重道远。进一步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法院服务大局、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重任,必须切实解决法院司法能力上存在的问题,并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做到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

 

(一)“加”法:增加法院干警归属感。归属感是以强化法院干警的职业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理念认同和团队协作为核心,引导干警树立“我以法院为荣、法院以我为荣”的情感。增强干警归属感有利于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对提高法官职业素养、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完善的目标考核方案。让法院干警把“院事”当成“家事”,让其守土有责,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根据干警个人自身实际、岗位职责和党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目标任务,将干警意愿与自我价值实现相统一,最大限度激发干警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科学、合理、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干部任免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论资排辈、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等深层次的问题。此外,法官是高危职业,对其专业素质、道德素质的要求高于一般公务人员,因此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的目标考核方案,适当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政治待遇,落实法官职级待遇,既要用事业留人,还需用待遇留人。通过人文关怀和政策向导促使干警自觉、自愿地进行自学上进,学会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洞察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丰富知识、拓宽视野、积累经验,提高分析问题和判断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

 

其次,加大干警的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是最好的福利”,一大批应届毕业生是刚迈出校门、远离家门、直接进入法院大门的“三门法官”,他们的审判经验不足、调解技巧不高、缺乏群众工作能力,因此,切实加强培训工作迫在眉睫。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可行的培训方案和培训措施,增强培训效果。通过聘请专家讲座、优秀法官审判经验介绍和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审判实务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和诉讼调解的能力;通过“示范庭”、“观摩庭”等基本功训练活动,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通过加强调研工作,组织干警撰写专业论文、疑难案例分析和调研报告,提高队伍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应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通过对现有人才资源的整合,增强内部活力,培养出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不断提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领。

 

第三,强化干警的群众工作观念。根据法院干警的年龄层次、学历水平、工作经验,将他们分成不同的梯队并安排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上工作,培养他们熟悉不同工作环境的能力,增加群众工作经验。就法院工作而言,法院干警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善于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立场来看待个案公正。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区分、筛选和甄别,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兼顾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努力在各种利益平衡中实现和谐共赢。

 

(二)“减”法:减轻法院干警工作压力和负担。法院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受当地财政、编制等因素的制约,且随着办案数量的逐年增长,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由来已经,且十分突出,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针对这种现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干警的工作压力、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构建“大调解”网络,控制案件总量。减轻干警工作压力就是要有效降低法官办案数量,通过增加诉前化解率,增加督促履行率,有效地减少诉讼案件总量,减少在手案件存量,减少信访投诉案件数量,实现案件质量提升的目标。该种做法不是机械地不予受理案件,而是通过 “大调解”网络的构建,发挥基层诉调对接机制,加大诉讼出口,更好地彰显案结事了、人和的精神。

 

其次,通过组建兴趣小组、开展心理辅导等多种文体活动,愉悦干警身心。建立干警健康档案,每年对全院干警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指导干警注重身体保健;同时,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讲座,为干警进行心理减压;定期开展拓展训练活动,增强全院干警的团队意识、合作意识,进一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团结协作精神,更好地完成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通过多种措施的并举,让大家树立我工作、我快乐的观念。

 

(三)“乘”法:增强法院干警职业的尊荣感。职业尊荣感是对职业发自内心的尊敬及进入职业群体后对职业荣誉的自觉维护。崇高的法官职业尊荣感是催生法官优秀品质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土壤。法院干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特殊群体,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从西方社会对法官的遴选制度可以看出,法官的成长和成熟需要的不仅是精深的法律知识的积累,还需要社会实践经验的充实和个人品行修养的历练,法官是社会精英的代名词,有着非常强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尊荣感。增强法院干警的职业尊荣感需要干警对职业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法官要明断是非,同时法官作出的裁判对规范社会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从法院干警自身角度而言,要享受这种尊荣的资格,除了一定的人生阅历、学历和职业要求外,还要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同时,良好的职业保障制度是衍生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基础,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官、尊重法官作出的裁判氛围也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环境。通过物质待遇、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保障,使得高水平的法学人才愿当法官,高水平的法官愿意在法院努力工作,减少法院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促使优秀人才向法院涌流的导向,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在法院设立法官荣誉墙,法官命名诸如“好邻里法官服务中心、服务站”等;设立专栏报道身边的典型,让广大干警学有标杆;营造有为就有位的氛围,对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优、纪律作风好的同志择优提拔使用。放大干警的工作成效,形成工作亮点和特色,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四)“除”法:加强法院廉政司法建设。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对法院队伍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促使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审判、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确保每位干警懂得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一定要为人民司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其次,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努力建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切实做到靠制度管理、靠制度监督、靠制度办事,建立起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要加强监督。为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建成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不仅需要加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审判监督、舆论监督等业内监督,还需加强法官八小时以外的业外活动监督。通过“每日廉言”、在电脑系统安装“廉政屏保”等方式,时刻提醒干警树立司法廉洁意识;此外,实行“亲情助廉”,即加强干警亲属八小时以外时间的廉政监督,充分发挥干警亲情助廉的优势,定期召开干警家属廉政座谈会,共同构筑反腐倡廉防线。

 

四、结语

 

加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理解,需要对相关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考量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有五个方面的指标:一是法院案件量增长的幅度与法官增长的人数不成正比,法院人均办案压力减小;二是群众观念增强,办案效率大幅提高;三是处理案件公平公正,错案率极低;四是整体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职业认同感和尊荣感增加,优秀人才愿意涌向法院;五是建立在司法实践基础上的法学理论研究贡献突出。当前,如果法院在司法建设过程中能够切实协调好以上各方面指标的关系,那么,我们的法院及法官必将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案结与事了、质量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目标,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