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00元钱买了辆老旧汽车,没想到申请报废时竟被告知可以获得3000元淘汰补贴。然而这件事没能让市民施先生高兴多久,反而陷入了一场官司之中。近日,在宜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案件获得圆满了结,施先生与另一方当事人尹某达成调解协议,拿回了全部车辆淘汰补贴款3000元。

先生是一名林场职工,因出行需要但又为节约成本,想购买一辆低价二手车。201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施先生以1000元的价格从尹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老旧轿车。这辆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4年11月,车龄已有15年,发动机舱、变速箱等多处存在故障需要维修。车辆交付后,施先生就来到汽车修理厂咨询,却被告知该车实在太过老旧,修理费用十分昂贵不说,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报废处理。由于当时买卖双方还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施先生就与尹某商定,由尹某向有关部门申请车辆报废。

在申请车辆报废过程中,双方意外得知,宜兴市车管所、生态环境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对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有专项补助资金,这辆老旧轿车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比之前的车辆买卖款还要高出2000元。感觉自己吃亏的尹某后悔了。2020年2月,在收到3000元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后,尹某仅向施先生支付了原本的车辆买卖款1000元,拒绝将其余款项交给施先生。“我已经买下了车子,报废的钱当然归我所有”,多次讨要未果后,施先生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向其支付剩余的2000元补贴款。

考虑到本案标的额小,矛盾也小,于是法官耐心向双方做调解工作,“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法官告知尹某,关于二手车买卖交易,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车辆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即使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对应的淘汰报废补贴权益仍应由购买方施先生享有。最终,尹某认为自己的确做得不妥,遂向施先生支付2000元余款,施先生随即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已经交付,施先生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对案涉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交易活动中要坚持诚信原则,对不动产、特殊动产这类需要过户登记的买卖经营活动尤其要及时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