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逞凶捉“凶手” “英雄”成了阶下囚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1-21 浏览次数:271
到医院看望被他人打伤的朋友,得知“凶手”仍在歌厅,便自告奋勇前去捉拿,结果引起斗殴将他人打伤。11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笑年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1岁的郭笑年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去年12月19日晚,郭笑年到仁爱医院看望被他人打伤住院的谭磊。在病房内,有人告诉他,“凶手”还在“青春”歌厅。郭笑年当即与赵正帮、章雷(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决定到“青春”歌厅将殴打谭磊的人控制后报警,并称如有人反抗即进行殴打。郭笑年及章雷等乘车到达“青春”歌厅后,郭笑年将魏阳(该歌厅服务员)往外拽,从而与宋志善(该歌厅老板)、吕珍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起郭笑年及章雷、赵正帮等人与宋志善、吕珍等人互殴。在殴打过程中,郭笑年明知章磊、赵正帮持刀参与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章磊、赵正帮持刀致吕珍背部左侧一处创口、长度为3cm,该损伤构成轻微伤;致宋志善右肩胛部一处软组织创口、X光摄片显示右胛骨骨折,左手贯通创、背侧及掌侧创口长度均超过1cm未达10cm,累计长度未达15cm,X光摄片显示左手第一掌骨不完全性骨折,宋志善背部损伤致右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笑年与被害人吕珍、宋志善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笑年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逞强斗狠,纠集多人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犯罪中,被告人郭笑年提起犯意且纠集多人参与殴斗,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笑年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