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汉拍摄“偷吃”女友裸照背后
作者:钱军 许晓莉 发布时间:2011-01-30 浏览次数:411
因为同居女友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一男子盛怒之下拍摄裸照敲诈。元月28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濮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十年相好难抵诱惑
濮某出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读到高中毕业,那个时代还不多见,此后当过兵、务过农、做过村专业会计。据濮某交待,他和妻子早年离异,与缪某则是十几年的相好。2008年,缪某的丈夫去世,濮某帮助缪某料理好丧事,随后两人公开同居,濮某居住到缪某家中。因缪某丈夫过世未满三年,二人碍于当地风俗一直未领取结婚证。近年来,濮某随儿子去南京某大学打工,回海安时则与缪某同居。
一日,濮某电话中对缪某开玩笑说:“你嫌我不好,哪儿有好的,你自己去找,但要让我看一下。”缪某则笑着回答,要好好考虑考虑这个事。在濮某看来这不过是调侃的戏言,谁知却一语成谶。不知是当了真,还是寂寞难耐之故,总之,缪某与另一男人施某真的好上了。
一个电话发现端倪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南京的濮某满脑子充斥着对缪某的思念,想打个电话与缪某聊聊天,消解消解牵挂之情。尽管已至三更半夜,濮某还是拿起电话。
谁知电话挂过去之后,那头传来的却是一个男人的声音。濮某心中一惊,问对方是不是缪某的儿子,对方回答是的,但听声音明显不像。追问之下,那个男的承认他是缪某新找的男的,已与缪某谈好。濮某心中一凉,立即挂掉电话。
濮某当即拨打缪某手机,拨通后得知缪某正在厂里上夜班。顾不上一句问候,立即责问缪某是不是新找了一个老公,得到正面承认。濮某就问缪某是否正式定下来,缪某回答:“没有定下来,才谈的。”濮某又燃起一丝希望,对缪某说:“天吧天我就回去。”缪某说:“好的。”
濮某为摸清真实情况,次日19点多,才从南京坐汽车回海安,深夜23时到达缪某家。到大门口后,打电话进去叫开门,仍是那个男的接的,随后那个男的开了门。交谈中获悉,这个男的叫施某。因缪某上夜班尚未回家,两个男人就坐下来交谈起来。濮某将自己与缪某的关系告知施某,希望施某不要再来。濮某对施某说:“如果你想来,我就让你,但你要将我这么多年损失贴给我。”施某立马表示,他不来了。没过多久,缪某下夜班回家,濮某问这个事件怎么处理,缪某一直未开口。
见此情形,施某推着自己的摩托车要离开,遭到濮某阻拦,施某只得向他人借自行车回家。次日早上,施某来取摩托车,并向濮某承诺“不来了”,但濮某声称:“你要车子可以,你要贴我200元钱,我的来回路费和误工损失。”施某无奈,向别人借200元给濮某,才将车子推走。
半路折回抓个正着
2010年7月的一天,濮某从南京回海安到缪某家吃晚饭。正在用餐之时,缪某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见缪某脸色不对,濮某抢过手机就接,电话那头传来施某的声音。濮某气急败坏地说:“你打电话做什么,我上次是怎么交待你的?”施某一听,赶紧挂掉电话。
第二天中午,濮某与缪某告别,称自己急着要回南京上班。濮某前脚刚走,那边厢缪某与施某就联系上了。事实上,濮某这次耍了一个心眼。坐公共汽车到李堡镇西侧的五搭桥处时,濮某就下了车。濮某在外面玩到夜间零时许,又折返到缪某家叫喊着开门。缪某不开门,濮某就推开一窗户爬进去。
进去后,施某打开了灯。濮某对施某怒吼道:“你又睡在这儿干什么?”冲上去,濮某对施某连扇两个耳光,又挥起右拳猛击几拳,施某未敢还手。施某服软,说他错了,请求濮某让他走。
濮某不让施某走,强迫施某写出保证书。施某只得写出保证书,承诺不再来。施某要推摩托车走时,再次遭到濮某阻拦。濮某说:“罚你一千元钱,打张一千元的借条给我,车子先放这儿不好开走,明天早上把钱送过来拿车子。”施某只得照办,打出一千元借条后离开。
第三天早上,施某打电话给濮某,称一千元已凑齐。当晚,在缪某家,施某交出一千元后,濮某撕掉一千元借条,同意其将摩托车推走。临走时,濮某交待:“你出去以后不要瞎说,如果你认为我诈你的钱,你就去投诉我。”施某未出声,开着车子头也不回就走了。
潜伏半夜拍摄裸照
2010年8月的一天,濮某与缪某电话约好次日回海安。到了次日,缪某电话询问时,濮某心生一计,谎称不回去了。
濮某按照预定的时间坐车返回海安。到缪某家时,发现缪家无人,濮某用钥匙将院墙门打开,进去之后又伸出手将院墙门锁起来。濮某拉开一楼东房间窗户,爬窗进去后,登上二楼西北房间潜伏起来。他忍住蚊虫叮咬,未出半点声音。
半夜间,缪某回来后,濮某控制住自己未下楼。缪某回家后未见异常,很快缪家房前出现摩托车的灯光,濮某心里明白一定是施某又来了。但濮某仍然耐着性子未出半点声音,又耗了好长时间,楼下电灯关了,声音没了。濮某意识到楼下两人已经进入角色,迅速冲入楼下缪某房间,打开灯。
施某一惊,赤裸着身子跳起来要穿内裤,被濮某抢下来撕掉。濮某拿起手机拍下施某与缪某的裸照,并对施某说:“我现在有证据了,你翻腔的话,我就把照片发出去。”随后,濮某开始刮施某的鼻子,扇施某耳光。此时,缪某急着要穿衣服,被濮某抢过来,并用衣服抽打缪某。施某拖拦时,濮某用拳头击打施某。
打累了,濮某问:“这个事件怎么办?”施某回答:“随你,你不要把照片发出去。”濮某说:“你贴二千元钱给我,你走。”施某想“讨价还价”,但遭到濮某拒绝,只得打出二千元的借条。
第二天早上,双方按约定在一条乡间砂石路上交接了二千元。濮某边撕二千元借条边对施某说:“你不要瞎来,下次再来,不要怪我。”施某悻悻然开车离开。
后来,濮某将二千元交给缪某使用,缪某竟“坦然”接受了。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濮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濮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难以厘清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借助本案可给大家一个清晰答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是复杂客体。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要挟,是指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而不敢反抗。客观方面的具体方式有:1、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财物,否则以后将要实现威胁或要挟的内容;2、以当场将实现威胁或要挟的内容,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交付财物;3、要求当场交付财物,否则以后将实现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总之,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即使可以当场实现,也不能当场获取财物,否则,应当构成抢劫罪。三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点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威胁实施的方法不同。本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通过书信或第三人转达;而抢劫的胁迫必须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2、威胁内容不同。本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除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外,还可以毁坏名誉、破坏财产等相威胁,而且威胁的不利行为,也不以违法为必要条件;而抢劫罪威胁的内容以实施暴力为限。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3、威胁的程度不同。本罪的威胁和要挟主要是以以后将实施暴力或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相威胁(但包括要求承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将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被害人在威胁面前毫无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的威胁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在选择面前毫无选择的余地。4、索取利益的性质不同。本罪取得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而抢劫罪获取的一般只能是动产。5、获取利益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在当场取得,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事后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在当场取得。简单概括,两者在客观行为“威胁”的当场上和取得财产时间的当场上区别明显。敲诈勒索只能一个“当场”,即威胁当场,则不能当场取得财产;当场取得财产,则威胁不能当场实现。抢劫则是双“当场”,威胁可当场实现,财产当场取得。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的主要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绑架罪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威胁和要挟,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的威胁则以劫持人质的方法,勒索财物。3、威胁的内容不同。本罪的威胁内容范围广泛,可以是以任何对被害人不利的情况进行勒索;而绑架罪的威胁则是以人质安危勒索。4、威胁的对象不同。本罪威胁的对象是直接的被勒索者;而绑架罪威胁的对象是与人质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或者单位。5、完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只要实施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人质,无论是否获财物都是既遂。
本案被告人濮某并未劫持人质,不符合绑架罪特征。同时,其行为不符合二个“当场”兼备特征,抢劫罪亦不能构成。被告人主要是以扣押摩托车相要挟或以拍摄、散布裸照相威胁,迫使受害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一切生活行为都要依法操作。尽管濮某与缪某因离异或丧偶均处单身,并公开同居数年,但双方一直未依法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由于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有另找对象的权利。当然,基于先前关系,从道德角度出发,一方应向另一方说明情况并断绝关系后,再开始新的感情生活。像缪某这样,与前一个男人未断绝关系,与后一个男人又发生实质性关系,显然是不妥当的。濮某既然不是缪某的合法丈夫,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资格干涉缪某新感情生活,又何谈要求施某“补偿”,甚至民法上的精神抚慰金都无法支持,其行为只能滑向犯罪深渊。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