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合同无效获利成泡影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孙建军 发布时间:2020-04-14 浏览次数:828
2018年2月,张某急需用钱但没法贷款,向王某借钱。王某说没钱,张某就对王某说,你可以到银行做贷款再借给我,我给你每月利息3分,让你赚钱。王某心想这样既得利又落人情,何乐而不为?于是王某从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000元,转借给张某。后张某陆续向王某支付利息53000元。2019年1月,张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利息。王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出借给张某的100000元款项系其从银行贷款所得,王某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借给王某,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亦无效,但所借款项应予以返还。王某从张某处先前收取的利息530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遂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寄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形成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所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套取资金的出借人不仅要自己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其从借款人处获取的高额利息也应当予以返还以用来抵扣本金。同时,这种行为破坏国家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由幻想获利到牢狱之灾,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