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中一道公认的难题,要攻克这道难题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注重并积极搞好财产保全则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财产保全问题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懂得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而不知道申请;也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且必须提供担保而不愿意申请。至于承办法官,因为审执分开,往往只考虑审理的方便,对于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但对案件审理并无多大直接帮助的财产保全,则不愿意花太多的精力去操作,这就使得案件的被告在发现自己已经败诉或将要败诉的时候有转移、藏匿财产的可乘之机,其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原告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也可法院带来了执行的难题。

    因此笔者建议:1、建立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必须告知案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对对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讲明其重要性,鼓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2、实行承诺制度,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承诺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保全措施;3、根据案情的需要,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将财产保全作为考核审理案件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考核评比范围,以引起对财产保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