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药摔倒受伤 法院调解药店赔偿4万元
作者:宜兴市人民法院 陆偲杰 褚学超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846
顾客在药店被绊倒受伤,药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宜兴法院徐舍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官的释法协调下,案件最终得以调解。
潘老太已经70多岁,因为身体原因经常去镇上的药店买药。2018年10月的一天,潘老太在买完药结账时,被收银台前的电子秤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老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潘老太认为,自己是在药店内被药店的电子秤绊倒才会受伤,药店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得知被告上法院,被告方药店满腹委屈。药店提供了照片,证明店内的电子秤并不影响顾客通行。“她在结账后并不是转身返回,而是倒退着走的,所以才会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而跌倒。”药店认为,潘老太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只同意在合理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赔偿。
经审理,法庭认为,药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店内顾客的人身安全。电子秤的摆放虽然没有阻碍到正常的通行,但仍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潘老太年事已高,在店内活动时,药店应对老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看护。综合以上,法庭认为,药店一方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业务,对潘老太摔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解释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药店同意赔偿潘老太损失4万元,潘老太也对此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来说,诸如电梯故障,地面湿滑,物品掉落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害,都在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官也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注意对场所内的设施及时进行检修,放置防滑垫、警示标志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加以引导,以更加细致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