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重讨儿子抚养权 变更理由不充分被判驳回
作者:陈教智 吴玉凤 发布时间:2012-11-21 浏览次数:325
离婚半年后,一方以自己的抚养条件优于另一方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方却坚决不同意。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变更理由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钱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3月,刘某将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小宇由钱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双方另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离婚后,小宇由钱某抚养,现在已上小学三年级,平均每月费用800元。钱某为公司职员,月工资收入2600余元。刘某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较钱某高,住房也相对宽敞。2012年8月,刘某以钱某抚养条件较差不宜抚养小孩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钱某抚养,离婚之后钱某的条件并未出现重大变化,钱某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住房条件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由此可认定钱某仍具有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并且刘某在外地,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小宇的学习、生活环境都将改变,对年龄未满10周岁的小宇来说也并不有利,故即使刘某的物质条件较钱某优越,并不代表其抚养条件就优于钱某,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下列情况: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⑷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未出现上述四种情况,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