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借款给黄某时,由于是高额利息,生怕黄某赖账,便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当余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黄某还款时,仍以本金起诉,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人黄某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返还。

 

2011516日,黄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通过中间人向余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0%20116月,余某因多次找黄某索要借款未果,就将黄某诉至了法院。黄某辩称当初余某实际交付借款的金额为27万元,3万元作为利息由余某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了,请求法院按27万元计算本金与利息。余某称预先扣除利息是经过黄某同意的,故仍应以30万元来计算本金与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预先扣除利息只有在借款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但这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款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困境预先扣除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在本案中,黄某请求以27万元来计算本金与利息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返还余某27万元本金并支付按该款计算的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