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漏油导致路面形成油污带 路人滑倒身亡索赔获支持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张鑫 薛卫晶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772
南通通州一司机因检查汽车故障后忘记拧上堵头螺丝,造成路面形成油污带,导致驾驶电动车的路人潘某不慎摔倒受伤后死亡。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审理认定司机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91.4万余元。
2018年4月10日下午,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途经南通市通州区平海公路时,因车辆差速器故障,李某下车拧下堵头螺丝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李某却忘记拧上螺丝并便驾车离开,造成所驾车辆漏油,形成一条东西方向长度约50米的油污带。当天下午18时 40分左右,年过五旬的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连人带车一同摔倒,潘某当场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潘某家属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原告认为,潘某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案涉路面时,因李某所驾车辆的差速器遗漏机油致潘某摔倒,李某应对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则辩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潘某死亡与李某所驾车辆存在关联性,所以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事发当日因被告李某的疏忽导致路面形成油污带。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事故现场路面油污取样、潘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前轮轮胎胎面上的油污取样与李某所驾机动车差速器外壳上的油污取样成分相同。综上认定,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李某所驾车辆差速器漏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潘某的过错程度,认定由李某对潘某家属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以“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评判,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它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该原则从保护弱势者的角度出发,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案中,受害人潘某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油带路段摔倒并死亡的结果,与被告李某未安装堵头螺丝导致路面形成油污带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承担事故责任。而潘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此为潘某的过错,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酌情减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