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万元“服务费”是否合规?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朱孟杰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1311
张某想购买一辆价值14万元的轿车,但手中仅有4万余元,汽车经销商建议其申请消费贷款。张某听后,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甲公司)签订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甲公司向张某提供包括担保在内的相关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张某需向甲公司缴纳汽车分期服务费1.5万元,如因张某未及时还款而发生贷款代偿,张某另需支付垫资费。张某后与某银行签订了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贷款11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张某另向某银行缴纳分期付款手续费1.1万元,甲公司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后,张某无力还款,甲公司就张某的逾期本金及利息共计4万元向银行进行代偿。现甲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代偿的4万元本息。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为张某的贷款提供担保并进行代偿,该部分事实并无争议。甲公司为张某的贷款所收取的1.5万元服务费,其实际收取理由系担保融资事项,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系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其并不具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且其收取的费用也明显高于一般的担保费,甲公司借融资担保收取高额费用属违法,故该服务费应在代偿款中予以扣除。赣榆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甲公司代偿款2.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国务院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本案中,甲公司以汽车销售服务商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贷款担保,并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其真实意图系通过从事投融资担保业务以营利。甲公司并无相关融资担保资质,故其无权收取融资担保服务费,甲公司的相关垫资损失,通过合同约定的垫资服务费也足以弥补,故其收取的高额服务费应当冲抵其代偿金额。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个人承受能力进行消费,合理计算自身的融资成本,是规避一切套路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