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是玩伴,一块上学一起回家吃饭。初中毕业后,两个人相约到徐州打工,同住一个出租屋,结伴上下班,彼此不分你我,好得就像一个人似的。但谁能想象得到,就是这么一对不是亲姐妹胜似亲姐妹的两个女人,竟然会在婚后不久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相约打架。2012117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宣判后,不少参加旁听的群众都表示不能理解。其实,在两个女人约架的背后,还有两个男人在背后的鼓动,更加让人无法理解

 

好姐妹婚后闹纠纷

 

薛娟和周丽是一个村子里的人,一个198310月生,晚一年上学;一个19854月生,早上一年学。因为那个时候农村没有幼儿园什么的,全村大大小小的孩子都在一起玩,年纪相仿的就玩得近一点,薛娟和周丽就是这样在一起玩的小伙伴。后来一起上学,两个人手牵着手说说笑笑,从小学到初中,八九年时间都是一起来一起走,从未红过脸。直到初中毕业,薛娟说家里不让上学了,问周丽怎么办,周丽说你咋说咱就咋办。薛娟说那咱去徐州打工吧,周丽二话没说就和薛娟到了徐州。其实,周丽的学习成绩和家境都比薛娟好一些,如果继续上学,说不定还能考一个比较好的学校。不过,当她听薛娟说不能上学要去打工的时候,周丽还是很珍惜她们俩之间的友谊,没有听从家里人的劝说,义无返顾地和薛娟一起去了徐州。

 

初到徐州的时候,两个人因为人生地不熟,在沿街门店干了一段时间涮碗端盘子打扫卫生的活,工作不仅又脏又累而且工资也少,两个人也没有打算就这样一直干下去的想法。直到有一天,她们在市体育中心招聘现场看到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的民营企业,听说工钱比打零工的高,还有女工宿舍以及奖金福利什么的之后,二人就把原来的工作辞了,和这家民营企业签了合同,并从出租屋一起搬了出来,这才总算找到了一个稳定的工作。

 

有了稳定的工作之后,薛娟和周丽可着劲地干,在第一个月的实习期内,两个人就基本上掌握了操作要求;半年实习期满,周丽不仅熟练地掌握了基本操作技能,而且还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得到了老板的赏识,先被任命为组长,一年后又被任命为班长,工资也由原来的960元提高到1200多元。薛娟虽然没有周丽表现的那么好,但进步也不慢,每月也有1000多元的工资。所以,两个人对现在的工作很满意,平时凡事都是互相商量着,无论是逛街还是回家,也都结伴而行。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从2007年开始,两个人都分别找了男朋友。在谈朋友期间,二人还住在一起,彼此享受着恋爱的欢欣和喜悦。直到两年后二人都分别结了婚,来往才渐渐稀少。期间,有的工友在她们背后说些闲话,她们听见了也大都一笑而过当作没听见,可后来闲话多了也总不能听之任之吧?就这样,两个彼此非常要好的姐妹,在工友有心无心的闲言碎语背后,逐渐地生分起来,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开始,两个人还能当面说清楚,后来就发生了言语冲突,再后来甚至还惊动了公安机关,最终导致二人关系降至冰点形同陌路水火不相容。

 

相约打架两败俱伤

 

实际上,薛娟和周丽交恶,工友在背后说一些闲言碎语是一方面,但二人的丈夫不仅没有劝和反而添油加火才是更重要的原因。2012420日,周丽在单位因工作关系说了薛娟几句,薛娟当时很不服气,两个人发生了争吵。第二天晚上,周丽在其丈夫的鼓动下,就一起到薛娟家去讨说法并要动手打薛娟,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被邻居劝解开才算了事。这事本来这样就算过去了,哪想到第二天早上薛娟的丈夫又打电话给薛娟的哥哥说了昨天晚上的事,薛娟哥哥随后带着几个人直奔周丽家中,导致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厮打,后经派出所调解了事。

 

像这种结仇赌气的事一旦发生了,如果没有人从中给予纾解,就很容易造成疙瘩越结越深,再加上两家的男人不停地在一旁烧火浇油,那不热闹了才怪呢。因此,自从那次吵架以后,两家人自此纠纷不断,从开始还论理到后来就直接对骂,最后发展到你到我家闹腾我就去你家示威,结果把他们两家的邻居也都给折腾烦了,只要听到是他们两家人在吵架,大多数邻居都会选择关门闭户,几乎没有几个人出来劝架。

 

2012724日,周丽薛娟发短信安排工作上的事情,因薛娟不满意周丽的安排,双方遂发短信互相辱骂再次引起纠纷。27日下午,薛娟及其丈夫分别给周丽的丈夫打电话进行辱骂,并约定次日早上六点在楼下打斗一决雌雄。28日早上6时,周丽携带80余公分长的铁棍与腰间别刀的丈夫一起来到薛娟家楼下后,给薛娟家打电话说人已到。大约十分钟左右,薛娟手持约80公分长的铁棍与丈夫一起出现在楼下,随即双方持铁棍互殴,后又相互撕扯。在混战中,周丽薛娟按在地上,击打其头部和脸部。薛娟丈夫其见吃亏意欲前往助阵,被周丽丈夫持刀阻止,后双方被邻居拉开。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将周丽及其丈夫带到派出所,薛娟及其丈夫则随救护车去医院治疗。据现场围观群众介绍,在双方互殴的过程中,薛娟和周丽的丈夫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打斗。

 

在这次双方互殴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结构对薛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12824日,鉴定结论为“根据现有材料、门诊病历、CT片及法医查体,结合外伤史,法医阅片,右侧肱骨下缘未见明确骨折征象,薛娟右面部肿胀青紫,左手背挫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有关规定,薛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为此,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彼此分歧较大未果,遂于同日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双方告知,决定给予薛娟和周丽分别处以罚款壹佰元和伍佰元的处罚。

 

讨说法痛失姐妹情

 

2012911日,薛娟一纸诉状将周丽夫妻一并告上法庭。薛娟在诉状中称,2012724日,被告发短信给原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到被告家中质问,被告丈夫拿刀要砍原告。728日早上6点,被告及其丈夫分别拿棍和刀在原告居住的楼下并打电话让原告下楼,原告及其丈夫下楼后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当天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091.1元。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091.1元、误工费2400元、陪人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300元共计11391.1元。在庭审中,被告周丽称其在打斗中也被对方打伤并产生了医疗费。为此,周丽向法庭提交了加盖某诊所收费专用章的医院门诊收费四张,金额分别为西药费957元、832元、668元、552元共计3009元,但未提交与其相应的病历和用药处方。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庭鉴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的良好关系,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丈夫坚持认为无法和好并且坚持互不谅解,最终导致调解失败。为此,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损失等费用,构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支付丧葬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薛娟在与被告周丽互殴过程中受伤,有权要求侵害人周丽进行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应视原告因伤所造成的损失及双方对该纠纷存在的过错予以确定。

 

在本次纠纷中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从原、被告双方自幼即为邻里玩伴、后又在同一单位工作看,双方在生活和工作中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发生纠纷后亦应本着互让互谅的态度妥善解决,但双方未能冷静处理,反而使事态不断升级恶化。对此,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次打斗纠纷,先是双方短信恶语相向,后是原告夫妻对被告之夫进行辱骂,然后相约斗殴。在打斗的过程中,双方均持器械。综合上述因素,应认定双方对该次纠纷具有同等过错,对损害后果应付同等民事责任。

 

薛娟因该次打斗造成的损失,均有医院的医药费发票及相应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和用药清单予以证实,依法应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均按原告因伤误工一个月为限,计入因纠纷所造成的损失。至于被告周丽所受伤害的情况,根据原、被告夫妻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原、被告先是以器械相互打击,后是近身厮打。因此,被告在致伤原告的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也不可避免。但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为一联单,其书写形式不符合一般的规范,且没有相应的病历和用药处方相佐证,故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2012117日,法庭综合以上审理情况认为,原告在本次斗殴中因伤所产生的损失为10356.1元。对于该损失,原、被告双方应按其过错责任均等承担,即被告周丽赔偿原告薛娟5178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薛娟自行负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判决被告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娟各项损失5178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薛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