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先生自称亲家公曾向自家借钱一千万。亲家公自杀身亡后,其生前经营的度假酒店面临破产。为追要还款,仇先生将亲家母和女婿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仇先生的诉讼请求。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丧偶后与亲家公对簿公堂

2017年12月,餐饮业吴老板因负债自杀的消息不迳而走。吴老板早年辛苦创业,不仅将白手起家时的利发度假酒店创建成当地业界响当当的品牌,另外还陆续创立利发保健品公司、生和矿业公司、维贤建筑公司。料理后事期间,债权人、公司员工一拨又一拨的人前来聚集,提出偿还借款、工资等各种诉求。其妻于美红与其子吴宇疲于应付、不堪其扰。从鼎盛到衰败,似乎转瞬即逝。仇茂山公然加入将吴老板告上法庭的“原告”之列,对外界宣称吴老板还欠他880万元。亲家之间究竟有什么瓜葛,还得从六年前谈起:

仇茂山在新疆做工程,他女儿于六年前嫁到吴家。婚后不久,两个家庭还算生活富足、相处和睦。据吴宇陈述,四年前,其父吴老板将眼光瞄准了某地矿山产业,意欲投资稳赚一把。但在手几家公司的营销、人力资源、固定运营成本较大,另外公司还有短期借款和利息要偿还,吴老板将几家公司的账目反复掂量来去,深感捉襟见肘。发财机会就在眼前,心有余而力不足,吴老板不由得心急如焚。

转眼就到了2016年年底。仇茂山从新疆返回和家人团聚。仍在外地的吴老板与老伴儿于美红通电话时,听闻儿媳回了娘家,不禁动起了亲家的心思。他估摸着亲家财力尚可,便兴致昂然地打电话给仇茂山。一番寒暄后,吴老板透露了自己意欲投资矿山的想法,并游说仇茂山加入。仇茂山从头到尾听完了只是笑笑,对吴老板的游说不置可否。

仇茂山返家期间,闲谈时女婿吴宇也时不时提及矿山发展前景,对这笔“稳赚”项目的惋惜之意不禁露于言表。一直以来,仇茂山对亲家公的投资眼光还是比较信任的。以借款给亲家的方式,既能成全亲家,自己又包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抱着这样的想法,仇茂山终于松了口,“叫你爸发个金额来,按规矩你家先打个条子给我,我凑凑看。”吴宇欣然答应。

身故前与亲家汇款往来频繁

2017年1月1日,吴老板老婆向仇茂山出具了一张借条,金额一千万,约定年息12%、期限一年。利发、生和、维贤三家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加盖公司印章。当月,仇茂山两次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70万元给于美红。4月和10月,分别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给于美红转账200.65万元、25万元。

庭审中,仇茂山陈述,为筹到允诺亲家的数额,他先后委托熟人给于美红帐户转账,其中2017年1月由颜小伟转账200万元、2017年2月由许思蓓转账50万元、2017年2月至6月由单国芳转账390万元。

单国芳和仇茂山系亲戚关系,与于美红素未相识。单国芳在庭审中作证时陈述,当时仇茂山提到要帮亲家筹钱,向其借款,承诺利息比银行高。单国芳表示同意,同时提出女儿许思蓓是建设银行员工,操作比较方便。2017年2月起,继许思蓓转账50万元后,单国芳的银行账户还向于美红转了390万元。其中,有仇茂山向单国芳借的200万元,也有仇茂山向其舅子家借的100多万元。

2017年从1月份收到颜小伟的银行汇款,到3月份于美红首次转账给仇茂山,仅仅两个月时间。到当年12月中旬,于美红先后五次共汇款317万元给仇茂山。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最后一笔款项汇出第五天,于美红丈夫吴老板给家人留下一纸遗书,便结束了短暂的一生。

两年之后,2019年4月20日,于美红向仇茂山出具承诺书一份,证明她向仇茂山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壹年,利率12%;她先后借到仇茂山1135万元。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她陆续还款275万元,还欠本金860万元,经与仇茂山协商利息为100万元,合计本息960万元。被告利发公司在连带担保人一栏加盖公司印章。当年,颜小伟和许思蓓亦于9月5日同一日出具证明,证明转账给于美红均系受仇茂山委托。

原告主张难获法庭认可被驳回诉求

2019年9月5日,仇茂山起诉要求亲家归还借款。仇茂山诉称,他实际出借了1135万元给被告于美红,但被告于美红迄今为止仅还款355万元,余款780万元经仇茂山多次催要,被告于美红及担保人均未能归还。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于美红归还借款880万元(其中本金780万元,利息100万元),仅要求借条上提供担保的三家公司之一利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于美红承认借款事实,经查,利发假日酒店因资不抵债已进入拍卖。

海安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借贷的目的。仇茂山与于美红为儿女亲家,仅凭于美红、利发公司在负债累累情况下的自认亦不能达到上述证明目的。综上,对仇茂山要求于美红归还借款本息880万元,利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支持。

一审后,仇茂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仇茂山提供吴老板遗书一份,证明吴老板在遗书中写道“坑了亲家1000万本金”,吴老板确认与仇茂山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公司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法官心证中的归纳推理高度问题。从证据到事实认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归纳推理中,对证据充分性的要求,有高低之分,由此,形成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规则、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它们的证明高度要求分别为51%、75%、95%以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心证时提高或降低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院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被告主要财产正在法院拍卖之中,被告与原告存在儿女亲家关系,且原先借款人为周炳仁,却由名下无任何财产的于美红出具借条等事实表明,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和不符合生活常理之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将该案的证明标准提升到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符合生活常识,应当予以肯定。由于种种疑点的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有关债务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