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恶意欠薪跑路 落网拒付获刑一年半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5-02-09 浏览次数:358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来私营企业主恶意欠薪逃匿案,被告人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8年5月份,钱某某到大丰市裕华镇租厂房经营了一家铸钢厂,主要生产摩托车配件,并聘请了30余名职工。2011年,铸钢厂生产的产品因质量出现问题生产成本提高,钱某没有资金运转就向社会上的高利贷借钱,导致经营不善一直亏损。2012年1至8月份,铸钢厂正常运转,但每月的利润大部分都被其用于还高利贷利息,很少用于发工人工资。2012年6月份,钱某家人凑了30万元让其处理铸钢厂,但其未能支付工资。直至2012年8月份,铸钢厂已经亏损200多万元,因资金链断裂没有办法继续经营,8月底钱某某就驾车离开铸钢厂逃到广州,换掉手机号码,失去联系,合计未支付39名工人工资423137元。后经举报,2012年10月份,劳动监察部门在铸钢厂门口张贴了责令整改指令书。钱某于2014年7月被网上追逃在广州市某区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至今未能支付上述劳动报酬,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记:春节将至,正是劳动纠纷高发期间,法官提醒,个体老板应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不能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劳动者面对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应增强劳动者的法治维权意识,培育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