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一个是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目中无法,带来的结果是被追究刑事责任。2月6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两起涉民生案件,被告人钱某和严某因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薛某因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查封的机器被擅自变卖

  钱某是吴江远景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远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并有部分工人工资未支付,被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起诉。2014年7月15日,吴江法院将该公司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予以查封,钱某作为公司负责人签收了查封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还明确告知钱某,未经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查封的财产。2014年9中旬,法院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到远景公司进行相关资产评估,钱某当天在外办事,便安排其妹夫严某配合法院工作,依次对查封的所有机器设备进行清点、评估,对厂房进行测绘。清点评估完毕后,法院再次在机器设备上张贴了封条。

  由于远景公司曾经向苏州市的一家投资公司借款400万元,并由严某担保。苏州的那家投资公司看到远景公司濒临倒闭,就向严某讨要,甚至开走了严某的轿车。后来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投资公司答应严某付掉30万元现金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严某就向钱某讨要办法,提出是否可以处理掉公司的部分机器。钱某一口答应,严某就开始联系买家。2014年10月3日,严某以每台9500元的价格将50台GD50型“牛”牌多臂机卖给了联系好的买家,得款 47万余元,这些款项除了用于偿还严某担保的债务之外,还偿还了公司的其他债务。

  过了两天,被告人钱某和严某用同样的方法,将已被法院查封的10台GD50型“长方”牌多臂机和5台GD50型“牛”牌多臂机作抵给了一名债权人,得款11万多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还逃匿

  薛某是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一家鞋材加工厂的小老板,这家小工厂是他在2013年底从他的一位朋友手上转让来的,他原本想,自己有这方面的技术,好好经营就可以赚钱。2014年初,他就开始招聘工作,准备大干一番。

  但正好碰上行业不景气,再加上经营水平也不高,这家小工厂从一开始就没能红火起来,原先承诺的第二个月底支付上月工资也没能做到,到了4月底,薛某的工厂已经拖欠14名工人工资6万余元,还欠下了不少货款等债务,再加上原先的债主也频频上门讨债,薛某感觉到这个小工厂已经经营不下去了。但他不是妥善处理好工厂的事务,而是采取了一走了之的方式。工人们看到老板不见了,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7日向薛某的鞋材加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依法支付工人的工资。

  躲避在外的薛某听说了劳动部门介入工人工资的事情,而且还知道已经在厂门口张贴了通知单,在催促其结清工资。他认为,厂里还有一些货款没结清,到时就有劳动部门帮助去讨,讨来可以付工人工资。但他还在外面欠了其他的债务,如果回到厂里,会被债主堵住,就干脆一直躲在外面,也不去想办法催讨工厂的应收款。他想躲躲也许能躲掉所有的债务,包括工人工资。

  但人算不如天算,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26日下午,薛某在盐城市阜宁县的一家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被抓获。

  依法惩处涉民生犯罪

  据吴江法院刑庭庭长沈丽介绍,这两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案情直接涉及到民生,尤其是工人工资的支付,一直是法院依法惩处的重点。

  像钱某、严某在明知公司的厂房、设备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联系买家,将部分机器设备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情节严重,既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又使得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等权利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薛某在明知工厂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是采取逃匿躲避的方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其目的就是强化民生保护,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沈丽提醒,年底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信守承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一旦出现欠薪的情况,也要积极妥善处理,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能拖则拖,更不能一跑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