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刘丽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次数:889
015年1月27日至6月1日期间,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祁某转账共计60余万元。后黄某持银行转款流水以及与祁某的通话录音诉至赣榆法院,要求祁某偿还其所转的借款638587元及利息。庭审中,祁某辩称其与黄某之间系因生意上的往来才产生了大量的银行转款,其中所转的款项有替黄某购买货物的回款,有替黄某交纳厂房租赁费的租金等,黄某通过银行转给他的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供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现金及房租费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某虽对原告黄某所转的款项没有异议,但对转款的事由产生巨大争议。庭审中,原告黄某曾对同一银行的转款作出过不同转款事由的解释,且在其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祁某也没有明确认可转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告祁某对其抗辩的主张向赣榆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黄某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显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为此,赣榆法院要求黄某就其银行转款系被告向其借款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却未提供。所以,应当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黄某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后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