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万元是他还给我的之前借我的钱,现在怎么又朝我要呢?”邱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至太仓法院后难以置信的说到,“还有这一笔10000元,一笔20000元的转款都是他又向我借的钱,现在反而成为我给他的还款了。他到法院告我,我还没告他呢!”莫非这借款背后另有隐情?

2017年8月林先生来到我院请求法院判决邱先生支付自己70000元借款。原来林先生与邱先生有生意上的往来,这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朋友,林先生说邱先生因为生意上的需要向自己借了100000元,但是后期只归还了30000元,余款迟迟不还。同时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转给邱先生的100000元转款记录和邱先生转给自己一笔10000元和一笔20000元的转款记录。林先生主张因为是朋友而且借款当时邱先生信誉尚可,就没有写借条。邱先生认可这三笔转款,但是转款的原因却和林先生说的完全不同。

邱先生说林先生转给自己的100000元是为了还自己之前借给林先生的钱,林先生还清借款后借条就交给林先生了。10000元和20000元都是林先生后期又向自己借的钱。同时在庭审中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林先生归还后期又向自己借的两笔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在庭审中,林先生提交了双方手机上的短消息记录,从其中可以大体看出这几笔转账的性质。短信中有明确指明100000元系林先生借给邱先生的借款,但邱先生后期一直不回复短信。如果林先生主张不实,正常情况下邱先生应当通过回复短信及时予以反驳,但是邱先生却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而且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由邱先生向林先生返还借款70000元。

法官提示:熟人之间借款是十分常见的,一来有助于发扬互相帮助的传统优良美德,二来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周转难的问题,使更多个体工商户实现扩大再生产。但一般来说事先防范风险要比事后解决纠纷要来的省时省力。对于借款,当事人之间一定要留存纸质借条,并且做到及时催要,以免像本案林先生与邱先生一样对往来款项性质的说法大相径庭,到时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可就真的傻傻分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