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擅用公款 拒不归还终酿苦果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1-01-28 浏览次数:372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