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休闲钓鱼本为乐事,岂料遭遇口角之争,进而牙落指伤。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1356.52元。

 

2009812,方某与陈某相约郊外钓鱼,后因彼此嘲弄不欢而散。当日,陈某不服来到方某家理论,双方又开始了互相争执,并互用手指戳对方,后又互相揪扭、殴打。揪扭中,陈某咬方某手中指,方某在回缩手指过程中,将陈某一颗门牙拉掉,双方均受伤。陈某被诊断为轻微伤,方某也受伤接受治疗。双方经公安多次调解未果后,陈某将方某告上法庭,庭中方某当即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纠扭、殴打,并相互致伤对方,双方在纠纷的起因上均有过错。原告在纠扭中主动咬被告,被告在用力缩回时致原告牙齿脱落,故原告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确定原告在本案的本诉和反诉中承担55%民事责任,被告承担45%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