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未按约付“月供” 判决解除合同赔违约金注销网签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907
句容市一男子向句容某置业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在支付首付款23万元,余款53.6万元同银行签订了商业贷款合同,同时置业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期初,该男子尚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按揭款”。但好景不长,从去年10份开始,男子就不再偿还银行贷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男子及售房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各方依约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男子应偿还银行贷款51余万元及利息,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男子依然未履行判决。此后,置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只能先将银行贷款垫付。虽然银行贷款的事宜暂时得到解决,但男子的不诚信的行为却持续发酵,引来更大的麻烦。三个月后,置业公司也不甘示弱,同样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购房者给付违约金76000元,并协助办理退备案手续。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认为男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男子贷款逾期,致银行通过诉讼方式催收,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于是判决置业公司与男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男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违约金76600元,并于三十日内协助置业公司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房屋的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句容某置业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房产,建筑面积为90.56平方米,总价款为766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期房款230000元,余款536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
2018年2月22日,农业银行句容支行与王某、句容某置业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农行句容支行借款536000元用于购买位于句容市郭庄镇某小区住房一套,借款期限为240月,此款由句容某置业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3月1日,农行句容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536000元,到期日为2038年2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5.488%,逾期年利率为8.23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后,王某自2019年10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到2020年5月1日,王某欠农行句容支行借款本金514101.84元及利息19204.25元。且王某未与农行句容支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020年1月21日农行句容支行诉至本院。2020年4月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王某返还农行句容市支行借款514101.84元,支付利息19204.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1日),并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二、句容某置业公司对王某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份,原告句容某置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通知被告收房,但被告未办理收房手续。另外,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还约定,如乙方(即被告王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的,甲方(即原告句容某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日正式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的10%的违约金。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该房屋尚未交付的,甲方不再交付;房屋已经交付的,乙方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乙方应在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配合甲方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完注销该房屋的合同预告登记、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从应归还乙方的房价款中扣除后支付给银行。乙方按上述约定交还房屋且配合完成上述手续后10日内,甲方在扣除甲方为乙方担保而向银行支付的费用和其他仍须支付银行的费用、甲方垫付款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的房价款无息退还乙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与农行句容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后,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导致贷款逾期,农行句容支行通过诉讼方式催收贷款。因此根据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的约定,原告句容某置业公司主张与被告王某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被告王某未收房,故案涉某小区房产不再交付。因被告王某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600元。合同解除后,原告句容某置业公司应当向被告王某返还购房款766000元。同时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退备案手续。综上,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