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原被告双方竟然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解释,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0年年末,李某拿着一张借条诉讼来院,要求借款人张某某归还2年前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其借贷的10万元人民币,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08314。然而庭审期间,被告张某某的辩解却呈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事实。张某某称,自己与李某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借贷行为,实际上两人一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0811月,张某某的妻子无意中发现自己丈夫向李某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0万元,便向张某某求证,张怕自己与李某的事情被妻子知晓,便到李处与其商量对策。当时李某提议让张某某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万一张妻上门询问,她也可以用张某某还款为由应对。根据张某某提供的信息,该借条应为200811月形成,而并非李某所说的3月份。针对上述分歧,张某某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综合比对两次司法鉴定意见,最终可以确认该借条为张某某200811月份写成,与李某的陈述不一致。

 

法官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李某除借条外,并没有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与张庆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南长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