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举债 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林赛斌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916
祁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祁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沈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祁某未归还借款,沈某遂起诉要求祁某、张某共同还款。
祁某、张某辩称,其二人在离婚时明确债权债务由祁某承担,同时案涉借款实际上用于祁某赌博,故上述借款不应由张某承担。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祁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被告张某虽未在借据上签名,但其作为家庭主妇,尚无证据证明她有其他收入来源,祁某、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均来源于被告祁某的经营收入,被告张某从祁某的案涉举债中获益,故对案涉借款,依法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祁某,张某称案涉借款祁某用于了赌博,但未提供相应依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同时两被告所述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由祁某承担的抗辩意见,因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产生对抗原告沈某的效力,法院遂判决祁某、张某共同向原告沈某归还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1)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2)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并非是时间因素,不是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成的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从事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是不是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从债务目的以及用途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利益归属家庭,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此时,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所需,那么其经营所得,投资收益所得也会归属家庭。因此,即便只有一方从事经营投资,但是配偶分享了投资收益,后者由投资收益形成了新的家庭资产,那么对于一方因经营的举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因张某为家庭主妇,尚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收入来源,祁某、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均来源于被告祁某的经营收入,被告张某从祁某的案涉举债中获益,故对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张某、祁某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