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婚外异性将其所收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原告。

被告张某系原告李某的丈夫,双方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多年来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由于张某所从事的生意日益壮大,经济条件越发宽裕。自2016年起,因为婚外异性王某的闯入,原本平静、和谐的婚姻生活随之被打破,原告李某眼看自己的丈夫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愈发暧昧,自己多次规劝均无效。在被丈夫日益冷淡的同时,原告李某发现作为丈夫婚外异性朋友的王某虽无固定职业,却在短短两年时间内购置了市中心地段的住房及进口豪华轿车,且平时出手阔绰。在合理的怀疑及充分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原告李某认为,丈夫张某在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数十万元的钱款无偿给予婚外异性的王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将所收受的钱款全部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王某将所收受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本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婚外异性较大金额财物行为的效力问题及配偶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曾多次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婚外异性王某,该银行汇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因此,应认定本案款项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财产处分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即本案原告李某的财产权益。婚外异性王某与原告丈夫无其他商务往来,均系无偿获得其丈夫赠与的款项,故亦不符合善意取得关于支付合理对价、有偿取得的构成要件。综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异性王某亦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婚外异性王某所无偿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婚外恋情本就是不道德的,它破坏了婚姻契约关系,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表面上看,它充满诱惑,背地里却隐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一时放纵越过道德防线很可能会带来关系破裂、人财两空的家庭及个人悲剧。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