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在政法干警价值观中,“忠诚”是前提,是保证,是根本。对于法院干警来讲,只有把“忠诚”铭记在心,牢记责任与使命,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骛公正司法,才能清正廉洁执法为民,那么,法官的忠诚,也就意味着对理想信念的执着坚守,意味着对宪法法律的忠实信仰,意味着对崇高审判事业的满腔热爱,意味着把自己全部精力投入到本职岗位上的热情。

 

法官的忠诚,是对理想信念的坚守。忠诚是人的道德品质,且是人们最重要的品质,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石。在今天这个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泥沙俱下的转型社会,忠诚是一个人难能可贵的品质,也是许多职业倡导的职业道德要求。作为法官,有多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但,应当说,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最高原则。因为,没有忠诚,便无以保障公平和正义,法官职业的最重要的职能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作为共和国新时期的人民法官,要坚定政治信念,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信不疑,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自觉抵制西方错误的政治观点、法治观点和价值观念的侵蚀,自觉清除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观念,树立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信念,增强敢为人先、勇创一流的激情,做“司法为民”的自觉实践者、公平正义的勇敢捍卫者、廉洁司法的身体力行者、人民司法事业的积极推动者。

 

法官的忠诚,是对宪法法律的信仰。马克思说:法官履行职务应当唯法是瞻,除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与忠诚于党着眼于政治方向不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实乃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忠诚于法律的法官,他首先对法律是无限敬仰和信仰的。信仰法律的人,他的道德一定是高尚的。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钻研业务、精通法律、追求完美也就成了他的习惯和本能。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社会精英、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有了这些,他们在执掌国家审判权时,才能够做到如履薄冰,唯法是从,仗义执言,秉公而断,使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这样说,没有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公正,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会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共产党的千秋执政地位就会动摇。因此,又可以这样说,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同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是统一的。法官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具体要求,就是敬仰法律,忠于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法官的忠诚,是对人民群众的尊重。罗马十二铜表法最后一条规定:人民幸福乃最高法律。培根说: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在我国,法官忠诚于人民是由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司法人民性的属性解决了司法源于谁、属于谁、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性问题,指明了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与发展方向。当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又是群众工作者。作为一名忠诚的人民法官,要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用心用脑用情为群众服务,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有效疏导群众情绪;要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法正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要切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智慧、带着奉献,把当事人当亲人,用真心去化解,用真情去感化,用真行去努力,脚踏实地地抓好个案审理,对当事人多一些尊重,少一些蔑视;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训斥;多一些耐心,少一些躁动,以最大的诚心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

 

法官的忠诚,是对司法职业的敬畏  曾经有位哲人讲过,如果有完人,那么法官就应当是完人。正是由于地位的神圣、职责的重大,法官必须忠诚于自己的职业操守,争做完人。作为一名法官,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是他的理念;刚正不阿、弘扬正义是他的良知;无私奉献、谦虚谨慎是他的品格;廉洁善良、自省修节是他的操守;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远是他亘古不变的基点。作为一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人民法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地位观,做到常思为政之德、常怀忧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在司法审判中做到不阿权贵,不受利诱,不畏强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司法裁判公正如水、司法作风清廉似水、司法为民柔情若水,对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对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对每一个当事人的态度,做到无愧于事业、无愧于群众、无愧于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