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月,原告左某与被告洪某签订了一份厂房转让合同。洪某由于无法一次性付清,便签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给左某,约定获得厂房抵押贷款后立即偿还。随后洪某便开始申请厂房抵押贷款。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过户在洪某名下的,而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过户给洪某所开设的公司,导致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户名不一致。为顺利办理贷款,洪某只能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公司,因此产生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过户费用。当左某拿着欠条索要剩余30万购房款时,洪某一口回绝,说除非左某支付其房屋的过户费,否则拒绝还款。左某则认为自己对洪某第二次办理过户并不知情,而且合同中也没有保证洪某获得抵押贷款义务,不存在履行瑕疵。第一次开庭后,洪某又以履行瑕疵为由提起反诉,使案情变得越发复杂。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理释法。最终左某自愿放弃了30万元欠款逾期的利息,洪某也表示贷款办理成功后,将如数支付剩余款项,至此这起诉讼标的达三十万的欠款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