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刑事诉讼往往以惩罚犯罪为结果,定纷止争的功能不明显。实际上,纠纷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是解决严重纠纷的有效手段。具体表现在:制止侵害、平息愤怒和报复情绪、物质损失民事赔偿、自诉案件调解。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亦是重要的纠纷解决程序之一。

比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刑事诉讼以国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开展,公民个人提起自诉占较小比例;2、以刑罚为解决纠纷主要方式;3、国家权力的介入伴随始终;4、诉讼双方的处分权、和解权受到限制;5、当事人对证据的提取、运用明显弱于国家机关。

纠纷解决功能与刑事诉讼其他功能相比现实处于次要地位。刑事诉讼是保障刑罚适用的程序,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纠纷解决功能一直附属或隐含于刑事追诉功能,立法中体现不明显,设计不科学。随着法律现代化的发展,公权弱化,私权强化,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应当逐步引起重视,现行刑事诉讼法纠纷解决功能存在的以下不足:1、国家权力过于强大,且在诉讼中国家妥协、让步的程度较小,当被告人的侵害得到制止或采取一定方式补救或无再侵害必要和可能时,国家“宽容”体现不明显;2、诉讼双方和解机制欠缺,被告人以补偿的方式弥补侵害未得到法律确认;被告人的有效补偿不能成为国家不追诉或放弃追诉的理由;被害人谅解不能成为国家不追诉或放弃追诉的理由;3、国家诉讼处分权缺失,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不追诉或撤回起诉外,国家不可以选择不追诉或放弃追诉。

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纠纷解决功能方面应予以强化,以适应现代社会需求。1、赋予国家追诉选择权而非由法律规定强制追诉,即被告人犯罪行为虽然应当追诉,但被告人的事后补救行为可以成为国家放弃追诉或不追诉的理由;2、构建刑事诉讼和解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1)程序上,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可以达成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议,被告人直接认罪,不经庭审程序即由审判机关作出判决;(2)实体上,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达成以替代刑罚的方式接受惩罚,审判机关予以确认;(3)被告人以一定方式悔罪并对国家、被害人有效补偿后,争得被害人同意,公讼人、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放弃追诉或暂缓追诉;3、被害人的意愿得到重视,对于主要以被害人受到侵害而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不明显的案件,由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对被害人以一定方式补偿,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谅解或被害人提出放弃对被告人追诉建议,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予以审查。

实现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上述设想应予以一定限制。1、对于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案件,诉讼双方只能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和解协议,而不能达成放弃追诉和免予处刑事处罚的和解协议,因为这类案件属于严重犯罪,不进行惩罚难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2、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限制,放弃追诉、和解、被害人谅解的协议应当充分兼顾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审判机关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确认协议效力;3、适度惩罚限制,放弃追诉、和解、被害人谅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给予被告人适度惩罚或替代惩罚,不能畸轻;4、对于造成严重侵害难以弥补损失的案件,如生命被剥夺或珍贵文物被损害、灭失等,对被告人的惩罚不能避免。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还应在制度设计上作进一步细化考虑、论证和完善,本文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希望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能够引起立法、司法和学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