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研讨保险合同疑难案件
作者:赵克 赵增尧 发布时间:2006-06-09 浏览次数:4273
当前,各类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保险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也给基层一线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2004年,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仅受理10件保险合同纠纷,2005年即猛增至41件,今年1-5月受理37件,比与去年同期10件上升了270%,这引起了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2006年6月4日,该院召开保险疑难案件研讨会,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认真、系统的研讨。在研讨会上,全体与会人员结合审判实践,认为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缺乏了解。有的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注意审查自己在保险合同中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损失赔偿标准等重大事项,认为自己只要交了保费,出险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如被保险人孙某因交通意外导致与其同车朋友时某死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4000元一案,保险公司认为时某是在车辆尚未停稳,跳下车拣衣服时发生的事故,时某不是合同所涵盖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该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孙某并未投保该险种,因而不应获赔偿。孙某则称,投保时保险代办人员告诉他投的是车辆全险,只要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理赔。其实,孙某并没有仔细查看投保单上投保的具体险种和保险条款,因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不少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应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则对方责任免除。在秦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被保险人秦某某是秦某女儿,2004年6月11日秦某某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2005年8月因病去世。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受益人秦某保险金100000元并支付家庭保障金。秦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秦某某在投保前隐瞒病史为由拒赔。经审查,法院认定了秦某某在签定保险合同时隐瞒其患肺癌的事实,具有骗保嫌疑,故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被保险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是对方全责,经双方协商后,他到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定损,但在垫付修理费修好车后却未能联系到肇事方司机,于是他依据保险合同将己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车辆出险造成的维修费用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被起诉后,称公司在诉讼前根本未接到过王某的报案,现在车辆已修复,公司无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定损,所以不能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现在车辆已经修复恢复了原状,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检验并定损的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四、某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易引起歧义。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法确定现实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加以诠释清楚,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常会发生一些所谓的“边缘事件”,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如一投保车辆被他人恶意砸损,投保人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车险条款本身来看,责任免除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他人的恶意行为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列明。而投保人只是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认为其索赔不应排除在承保风险以外。这样,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该案是否属于汽车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限定的内容而产生分歧,进而产生保险纠纷,甚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此外,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设定为强制性保险后,由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仍未出台,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就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引发诉讼。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针对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由于保险条款普遍是格式条款,其表述中多是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不要盲目听信保险公司业务员所介绍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认真阅读和理解保险单及其所附保险条款中关于投保险种的概念、赔偿标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的释义,可要求保险公司对不理解的条款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所需的险种。
二、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三、保险公司为维护保险业发展,需排除不良风险。而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特征,保险公司无法全面掌握承保标的,投保人作为利害关系者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投保人对相关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实,将影响保险人对事实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将有失公平。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事故的同时,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保险条款对通知时间都有规定)出险或直接到保险公司下设的定损点报案。在查验、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报案表、损失确认单等与索赔相关的资料,避免在理赔当中产生争议。
五、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对应,保险公司应及时完善或修改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合理的减少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不同所带来的冲突,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