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被烧伤 未签劳动合同该不该赔
作者:沭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309
2011年9月16日,赵某到沭阳某工贸公司做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9月24日早晨,赵某在车间干活时,车间内的放空管突然爆炸,造成赵某全身多处被烧伤。事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工贸公司垫付了医药费,但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赵某。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7日作出裁决,确认赵某与某工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工贸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
某工贸公司声称,赵某并未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至于赵某何时到公司上班,公司并不知情。且赵某在受伤后,公司已经派人积极组织救治,并垫付相关医疗费,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沭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赵某自2011年9月16日到该工贸公司工作,故认定自2011年9月16日起,赵某与某工贸公司就存在劳动关系。
某工贸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该工贸公司坚称,自2011年4月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赵某受伤时,公司并未生产,且公司并未通过招聘招录赵某,不能认定赵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工贸公司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实与赵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