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取钱 犯法!
作者:扬州市宝应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0-28 浏览次数:352
拾到他人的信用卡不及时归还,反而取走卡上的钱,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王某是宝应县一家超市的理货员,今年7月的一天早晨,王某在超市理货时,无意中拾到被害人周某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捡到卡的王某欣喜不已,认为自己占到了大便宜,她立即来到农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冒用被害人周某的名义,用拾得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先后分三次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据为己有。此时周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了,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侦查,很快将王某抓获。直到这时,王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