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的代价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茜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840
“在法庭上真的不能说谎”,交完罚款的仲某某懊悔不已,喃喃地说着。近日,仲某某因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扰乱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被如皋法院罚款5000元。
2019年6月,仲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8000元,后因石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仲某某申请撤诉。不久,仲某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仲某某诉讼王某的债务与去年6月份诉讼石某某的债务是同一笔借款。石某某偿还的是借款利息。仲某某向法院再次起诉时隐瞒了该事实,且在第一次起诉时谎称“石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了58000元现金”。
法院认为仲某某作虚假陈述,隐瞒相关事实,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对仲某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载明的内容、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所载明的内容以及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所作的口头陈述均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法官不能单独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当事人如果作虚假陈述会增加法官查明事实的难度,影响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判断,严重的会导致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故法律明令禁止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仲某某隐瞒同一笔借款的事实,故意拆分为两个案件进行诉讼,且在审理中不如实向法院陈述石某某偿还的是利息,而非借款本金。
仲某某的行为属于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部分篡改型”行为,其行为干扰了法院正常审理秩序,法院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有据的。部分当事人对如实陈述的认知仅停留在道德约束范畴,或者以为法院对虚假陈述只是不予采信,违法成本不高,故而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故意虚假陈述。事实上,近年来法院对妨害司法秩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由中国传统的道德已上升为国家法律,希望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讲诚信,切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