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发生交通事故 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作者:邓建华 发布时间:2012-11-20 浏览次数:1595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知道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日前,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原告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理赔款、车辆维修损失等168047.97元。
2010年11月16日,戴某将其所有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2011年7月27日,戴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地段时,该车与同方向曹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所载货物纱卷左端发生碰撞,三轮摩托车驶入路下撞到道路南侧房屋,造成曹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及纱卷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由戴某赔付曹某各项损失总计16万余元。戴某赔偿曹某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戴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为由拒绝理赔。戴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维修费损失、已赔偿给第三人曹某的损失共计168047.97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驾驶车辆与曹某的三轮摩托车所载纱卷发生碰撞并不知晓,三轮摩托车开出七、八十米后翻倒在路边,曹某受轻伤,经路人告知后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原告赶紧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
承办法官认为,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跑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所载纱卷发生碰擦后其并不知晓,当路人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立即停车到现场并请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原告并不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下逃离现场,不构成保险条款约定的逃逸情形。因此,被告以逃逸为由拒绝理赔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