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赵某两人初中毕业后无心工作,一直四处游荡,26岁的他们无意间结识了同样做着发财梦、辍学在家的范某。范某为91年生人,见了杨某、赵某一口一个“大哥”叫的甜,三人便时常凑在一起琢磨赚大钱的方法。2011年底,他们三人晃荡到了江苏省,杨某萌生了一个骗钱的点子。

 

当年11-12月间,杨某安排赵某和范某一起来江苏徐州、宿迁等地建材装饰市场收集当地销售木地板、木门的经销商电话号码。收集到号码后,杨某、范某随即与当地木地板经销商电话联系,谎称自己为当地看守所工作人员,看守所要装修,需要订购木地板,且地板必须为“福尔”牌(事实上为虚构)木地板。一番谈判后,他们与当地经销木地板被害人口头订立 “福尔”牌木地板买卖合同。经销商四处查询“福尔”牌木地板无果,告知杨某,杨某告诉其虚构的“福尔”牌木地板经销商号码,让其联系购买。然后赵某假冒当地“福尔”牌木地板经销商接被害人电话,并让其与虚构的“福尔”牌木地板厂家的联系。虚构的厂家也由他们一伙扮演,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后发货。待被害人将货款打进其指定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赵某等人遂将钱取走。经法院查明,杨某等三人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市泗洪县、宿迁市泗阳县、宿迁市宿城区等地作案6起,骗取他人26万余元。事发后,三人于20123月被逮捕。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范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