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肉机“咬”掉手指 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陈教智 孔春琴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次数:543
江阴的刘女士拿着自带笋干到超市请求卖肉摊主张某为其绞碎,在张某清除地上积水的空隙,自行对绞肉机进行清洗,右手手指被突然接通电源的绞肉机截断。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绞肉机“咬”掉手指的纠纷。
“老板,能帮我把笋干绞一下吗?今天我要包馄饨。”江阴的刘女士拿着自带笋干来到江阴某超市的卖肉摊边,对卖肉摊主这样请求道。摊主张某见是经常光顾自己肉摊的刘女士,立马干脆的答应:“好,没问题。”张某将绞肉机进行两次清洗之后,就要帮刘女士绞笋干。刘女士觉得绞肉机还是不干净,要求张某再清洗一遍。张某见地上积水很多,于是拿了拖把把地上的积水拖干净。刘女士见张某在清除地上积水,想着反正绞肉机开关是关掉的,就自己去清洗绞肉机。张女士的右手刚放进绞肉机准备清洗,绞肉机不知什么缘故突然启动,右手手指被突然接通电源的绞肉机截断。事故发生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刘女士右手食、中、环、小指毁损伤,致其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刘女士多次找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却不愿掏钱。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肉摊摊主张某和超市老板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绞肉机上贴有明显禁止手伸入的图标及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未确定电源是否完全断开机器是否安全,亦未经机器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同意,就擅自将手伸入绞肉机,最终导致其右手受伤,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作为绞肉机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明知绞肉机开关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且在清洗过程中没有完全切断电源,对刘女士没有进行安全提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老板李某与张某是租赁合同关系,绞肉机为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李某未及时对绞肉机进行维修或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放任了危险状态的存在,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自行承担事故60%的责任,肉摊摊主张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在张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赔偿刘女士95000元,李某承担470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