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开除,法院认定违法
作者:杭宇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次数:421
公司驾驶员送人途中撞上宝马车,保险公司全部理赔后,竟被单位以“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为由开除,无奈之下驾驶员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去赔偿。最终,昆山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不符合公司所称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向小汪进行赔偿。
小汪是昆山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平时给老板开车。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情让小汪郁闷无比。一天,小汪按照公司的要求送人去车站,孰料回来的路上,不慎追尾撞上了一辆“宝马”车,交警部门认定小汪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承担给宝马车造成的损失1万多块。这还没完,小汪回到公司把这事儿汇报后,没过几天公司给了小汪一张辞退通知,把小汪开除了。小汪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审理中公司提出之所以开除小汪,是因为小汪作为驾驶员,违反了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法庭查看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确实规定有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要被给予解除合同的处分。不过庭审中公司同时表示,撞了宝马车的损失1万多已经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然而公司认为即使损失已经理赔,但小汪的违章造成重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受到开除的处分。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小汪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车。小汪对此次交通事故,显然存在一定过失。本案中用人单位既然依据规章制度中“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要被给予解除合同的处分,那么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不符合公司所称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当向小汪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作为居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用单位来说,按照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着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规章制度既是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的,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同样要受到约束。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评判劳动者的行为,不能过度滥用解释规章制度的权利,损害劳动者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