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玩失踪 跑路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次数:410
年底了,带着辛苦一年的工钱回家过个安稳年,是很多人的愿望,然而有时候却遭遇欠薪不还的情况。2014年,高邮市有3人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坦言,到时候该还的钱逃不掉,反而还得被追究刑责,年底了,建议相关企业经营者不要跑路,妥善处理工人工资问题。
辞去公职经商,欠下员工工钱“跑路”
张明原来是高邮市一名公职人员,虽然捧着铁饭碗,可他不愿过安稳日子,想出去闯闯。
2009年,张明开了一家工厂,在其精心打理下,效益还算不错;为更好地留住工人,张明也开出了比较高的工资。和其他工厂不同,张明的工厂每年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年底,平时只发很少的生活费,这就埋下了隐患。
2013年,张明为朋友担保了一笔高利贷,没想到那个朋友因为经营不善无钱还债“跑路”了;催债的人每天轮番找到张明,再加上工厂经营不善,效益急剧下滑,很快就入不敷出,到2014年春节,几十名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
这时候,工厂的员工堵在了张明家门口,催他将拖欠的工资补上,张明口头上承诺几天后就发,在打发走催债的人之后,张明一家连夜逃走了。
随后,张明辗转多个省份,想逃避法律制裁。但去年年初,他还是被警方抓获了。被抓回来的张明除了将工厂设备变卖偿还工人工资外,还面临刑事责任。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张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跑路”伤不起,欠薪不还或面临刑责
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欠薪案例让不少员工寒透了心。对此,法官解释说,企业经营者恶意欠薪不仅要承担支付薪酬的民事责任,还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企业经营者要把工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只注重效益。”法官表示,企业诚信不仅体现在贸易往来上,还体现在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上;即使企业有困难,也不能不顾及工人的利益,企业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预留工资等方式来保证员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