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粪尿直接排入沟塘 赔偿污染整治费用20万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方圆 李波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779
近日,如东县的养猪大户蒋桨收到南通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他提起上诉的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被二审予以维持。
沮丧的蒋桨知道,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这回真的发生法律效力了,这意味着他必须向原告村委会支付因整治受猪粪尿污染的沟塘而产生的费用近20万元。
蒋桨从1997年开始在汊凌从事个体生猪养殖工作,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尿都通过养殖场东北侧一根水泥管,排向养殖场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该沟渠通向养殖场围墙外北侧一无防渗漏土质沟塘,污染周边环境,对周边居民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蒋桨于2016年2月建设了一个蓄粪池,于2017年4月投入使用,同时对原先用于排放猪粪尿的水泥管进行封堵。当月,蒋桨和樊拓、马橹商定合伙投资进行生猪养殖,5月8日开始有生猪进场。
孰料,这合伙的生意没做多久,就有周边居民受不了污染,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5月17日,环保部门对该起污染事件介入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土质沟塘的清理填埋作为“263”专项整治项目之一。
因蒋桨等人怠于配合治理,经相关职能部门协商、批准,由汊凌村委会组织施工对沟塘进行清理、填埋,消除污染,共计花费约20万元。汊凌村委会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诉至如皋法院,要求蒋桨和樊拓、马橹三名合伙人承担沟塘清理整治费用。
庭审中,蒋桨认为其蓄粪池已经投入使用,没有排放至土壤,汊凌村委会的花费跟其无关。樊拓及马橹均认为合伙期间,未有猪粪尿排入沟塘之中,其污染与二人的生猪养殖没有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桨排放污染物猪粪尿至汊凌村委会组织施工的土质沟塘的侵权事实清楚,且蒋桨排放污染物猪粪尿的行为给周边居民及案涉土质沟塘造成了污染,蒋桨不能证明其直接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存在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樊拓及马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二人与蒋桨合伙之前,用于排放猪粪尿的水泥管已被封堵,难以认定其二人有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二人对沟塘清理、整治费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蒋桨一人赔偿村委会整治费用。蒋桨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顾雪红副院长郑重提醒:“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被侵权人,只要能证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有关联性,即可向污染者请求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本案中,蒋桨直接排放猪粪尿,给环境造成损害,由此产生的环境整治费用,依法应由蒋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此也给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敲响警钟:有损害必有赔偿。应当积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摒弃以往‘要发展经济,污染环境在所难免’的错误观念,严格依法防止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共同建设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的绿色家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