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借用哥哥身份参加招工 老家房产证上哥哥名字指谁?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吴新峰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次数:958
南通通州的周氏兄弟曾因弟弟找工作而互换了身份,自此便以对方身份生活了几十年。然而近年来,周家矛盾不断、闹着分家,那么老宅房产证上哥哥的名字究竟是指谁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兄弟互换身份的分家析产纠纷。
周某夫妇共生育两子两女,分别为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长女周某丙、此女周某丁。1983年周某家申请建造了数间农村平房,当时长子长女已成年,为建房出钱出力,而次子次女尚幼还在读书。1989年次子周某乙尚未毕业,但为参加招工借用哥哥周某甲身份,被录用进厂后转为城镇户口,兄弟俩从此互换身份,几十年来以对方名字、身份信息工作生活、结婚成家。
1998年政府就上述房屋颁发房产证,房产证上记载房主名字是周某及“周某甲”。2016年次子周某乙以“周某甲”身份退休,数年后因病去世。近年周家内部因分家等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周某夫妇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老家平房分家析产并主张房产证上 “周某甲”名字指的是长子而非借用“周某甲”身份的次子,但次子的遗孀秦某认为次子当年招工进厂挣钱后曾帮家里还建房债务,对房屋有贡献,房产证上“周某甲”指的就是次子。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确定应从宅基地使用权及建房贡献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涉案房屋建造时次子周某乙未成年还在读书,对建房未出资出力。1998年政府颁发房产证时次子早已转为城镇户口,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而涉案房产证上所载房主“周某甲”应是周某的长子而非使用长子名字身份的次子。法院据此判决次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财产份额,次子的遗属也无相应份额可以继承。
【法官说法】坚持“尊重事实”原则处理冒用身份纠纷
身份是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诸如姓名、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是贯穿一生的社会符号,是人身权利重要内容。然而,囿于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以及户政管理等原因,存在冒用、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考试、读书、就业、入编、结婚等现象。冒名顶替者利用政策制度漏洞,通过违规违法手段获取不应得的机会、待遇和资源,破坏了社会公平性,侵害了他人权益,即使一时蒙混过关,但是基于谎言和欺骗的“假面人生”在现实拷问下终究是隐患重重。
本案即是典型一例,当年周家为让次子违规招工进厂而让哥俩互换身份,未料想后来为争家产围绕房产证上“周某甲”究竟指谁又兄弟阋墙。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人民法院处理冒用他人身份相关纠纷应坚持“还清真相、尊重事实”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不能让冒名顶替者因冒用身份再获益。其实“法律之下皆是自由”,此类案例更加彰显出诚信的可贵,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应立足于自身努力奋斗,不能通过窃取他人人生来获得幸福。(文中人物已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