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辆存风险 防范意识不可无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刘斌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433
日前,周某利用私家车出租获利被骗,最终非但没有得到好处,反而自食其果造成经济损失。
周某系某企业工薪族,省吃俭用买了一辆车,还不舍得自己开,计划网上出租赚点外快。2016年12月前钱某曾在线上向周某租车两个月,按期支付租金,取得了周某的信任。2016年12月19日周某与钱某签订《租车合同》,约定周某将自有的1辆轿车租给钱某使用,租期一个月,可自动顺延,租金每月2000元,先付1000元,半月后再付1000元,租车前交押金1000元,合同到期后退还,如钱某在合同期间终止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押金不作为租金抵扣;钱某违约,周某有权收回租赁车辆;钱某租用周某的车辆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等,否则周某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钱某赔偿所造成的损失;钱某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订立后钱某支付了2000元租金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钱某于2017年1月7日将车押给王某,要求向王某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35000元的借条,实际收到王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书面声明,称该车系其朋友周某所有,其借来开,如果有任何法律责任,由其承担。周某在出租车辆时在车上安装了定位仪,2017年2月份时周某发现钱某未按期还车,通过定位发现车在某车库内,找到王某索要车辆无果,被迫于2017年4月28日支付王某2万元才要回自己的车辆,此时钱某已下落不明。周某只得提起诉讼,要求钱某支付2万元取车费用及租车超时费32640元并负担诉讼费。审理中因钱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参加庭审,张家港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钱某租车后应按约支付租金并按期交还车辆,钱某将车辆押给他人,周某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钱某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周某的诉请合法有据。钱某向周某租车后将又将汽车抵押给王某,违背诚信原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该案中周某因钱某此前已向其租车并按约付租金、还车而轻信钱某,导致自己的风险意识降低。虽然周某将汽车出租给钱某有利益上的期待,但由于周某对钱某租车的目的预判性不够,导致自己财产受损。小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从事一些新型的经济行为时,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