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空白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月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651
2015年7月,原告郭某进入被告物业公司工作,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被被告物业公司辞退。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载明了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员工手册和员工考核管理规定等内容,且该合同最后存有原告郭某的签名、被告物业公司的盖章。原告郭某诉至太仓法院主张被告物业公司让其签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三年,只认可签了一年,签订空白合同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合同文本,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物业公司陈述该劳动合同书未经过备案,认可先签的是空白合同,原告签字时手写内容没有填写,后被告将空白合同填好,填好后拿给了郭某看,但是没有让郭某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院结合被告物业公司的多次陈述可知,被告物业公司就郭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提供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前后陈述不一,但最后确认原告郭某签的确实是空白合同、手写内容填好后拿给原告看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郭某对此予以否认,仅认可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原告郭某在被告物业公司处提供劳动至2017年4月25日、原告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