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侵占呆叔养老保险金 状告企业履行27年前废约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琳璐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790
侄子于小平挂失患精神病的叔叔于大丰的社保卡,私自取走社保账户资金后,要求原单位凯利公司履行27年前签订的支付叔叔医疗费、工资等的协议。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于大丰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参加了医保,过去的十几年中,一直由于大丰个人支付医保不能报销的费用,于大丰的历任监护人均未提出异议,27年前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事实上已不再履行,判决驳回于大丰的诉讼请求。7月4日,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74年,于大丰至机械厂工作,1978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至苏州广济医院治疗。1992年,于大丰的父亲与机械厂达成协议,约定于大丰住院治疗期间,机械厂支付其病假工资、其他补助费及非医保医疗费用。上世纪末,机械厂更名为凯利公司。2000年,凯利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由原国有企业改为私营股份制公司。
2000年,于大丰办理病退手续,此后由海安县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金。2001年,凯利公司包括于大丰在内的全体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于大丰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报支应当报支的部分。从此,凯利公司不再支付于大丰病假工资、其他补助费及非医保医疗费用,于大丰父亲在世时一直未提出异议。但于大丰的养老保险金存折一直由凯利公司代为保管。
2004年于大丰之父去世,由于大丰哥哥于大强担任其监护人。自2005年起,凯利公司即将于大丰的养老保险金汇给其兄于大强。2012年于大强去世后,于大强之子于小平申请成为于大丰的监护人。2016年,于小平将由凯利公司保管的于大丰的养老金存折本挂失,并将结余养老金4万余元转至其个人账户。
2005年至2016年,于大丰共欠苏州广济医院医药费、伙食和生活费共计218772元。2016年8月,凯利公司从于大丰的养老金存折中支取91000元汇给广济医院。于大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凯利公司归还侵占的养老金91000元,承担于大丰已经发生的各项医疗费、伙食费86000元,以及在于大丰治愈之前所需的各项医疗费和伙食费,并支付于大丰未能从医保报销的医药费共计7千余元。于小平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出席庭审。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于大丰参加医保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其每月享受的退休待遇及医保报销费用已经超过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费用金额,并考虑到凯利公司十多年不再支付于大丰病假工资、其他补助费及非医保医疗费用,而于大丰当时的监护人对此长期不持异议,应认定案涉27年前的协议,事实上已不再履行。于小平成为于大丰监护人之后,将于大丰的养老金4万余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未与医院结算,凯利公司将于大丰养老金账户中的91000元汇给医院,事实上是出于维护于大丰利益的目的,并无侵占的恶意,于大丰的实际利益也未受到任何损失。于大丰要求凯利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大丰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于大丰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于小平将叔叔的养老保险金占为己有,却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于情于理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继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因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原先由企业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病假工资,改为由医保中心和社保中心支付,非医保部分费用则由职工个人支付,这一制度变化显著,应属于情势变更,原告于大丰在改革后享受了社保中心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和医保报销,如再行履行27年前的协议,一人享受双份,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属于可依据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范围。从另一角度而言,十多年来,被告凯利公司未为于大丰支付过非医保费用,时任监护人于父及于兄均未提出过异议,双方当事人已通过默示行为事实上解除了27年前的协议。故而,法院判决驳回于大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归因情势变更而事实解除的协议,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法律将不会支持。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