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欠一笔货款,却被不同的人先后告了两次,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两件奇怪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1月,王某拿着一份对账单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结欠的货款。对账单显示,张某确认截至2017年10月24日共向王某购买彩钢板1400236元,尚结欠货款488667元。经吴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张某已按调解书支付了部分款项。

事情到这里本该划上完美句号,然而今年3月份,甲公司也将张某起诉到吴江法院,提交了张某出具的对账单一份,载明“甲公司:截止2015年1月28日尚欠你单位货款659000元”,张某在单位盖章处签名。张某在法庭上表示很纳闷,说自己从2013年开始,就与王某个人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1月、2017年10月,王某来对账,张某就在对账单上签了字。张某称,其实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个甲公司,也不认识甲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来,从2013年1月开始,王某便与甲公司合伙经营彩钢板业务,2017年2月,双方才终止合伙关系。张某是王某的客户,从交易到对账、收款,都是王某一个人负责。客户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账目比较清楚。2015年张、王二人对账时,张某欠王某659000元,但出具对账单的时候却写成了“张某欠甲公司货款……”。后来张、王之间又有交易往来,2017年张、王又一次对账,张某欠王某488667元。

而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却是一笔糊涂账。2015年对账回单载明的货款659000元,部分发生于甲公司和王某合伙关系期间,部分发生于合伙成立之前。张某已支付的货款中,部分支付给甲公司,部分支付给了王某个人,金额已无法区分,所以才出现王某出来讨债后,甲公司又出来讨债的情况。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应然状态下本质相同,当事人都是王某、甲公司、张某三方,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处理结果;此外,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也相同,所以甲公司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并告知甲公司,如果甲公司认为前案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甲公司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

法官提醒,签署对账单时主体身份要明确,欠谁的货款写谁的名,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看清内容再签字,方能避免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合伙人对外交易时,也应遵守交易秩序,明示自己是代表其个人还是代表合伙体,防止对方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