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于1992年相确立恋关系后并举办婚礼,婚内期共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基差,近几年来双方常吵架,致夫妻感情日淡薄,原告曾于2018年向泗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承法官考到双方并不是很决,极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没有被判决准予离婚。但后来双方之分居而住,原告某于2019年8月再次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某离婚。

程中,于同意离婚及子女问题方面,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但于房屋、债权债务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在庭中,原告称家庭收入全部来源于自己,要求在分割财产上面平均分割,债权平均享有、债务共同承担。然而被告却在庭,始眼角挂着泪痕,情失控并多次失声痛哭。称么多年,在家全心全意照公婆、育子女,家庭注入了所有的精力和汗水,自己已步入中年,遇到离婚,不知如何才能生存下去?经审查,被告婚后未入社会生,其精力付出在孝公婆和养子女成上,是准的家庭女,与社会脱多年,离婚后,基本没有赚钱的能力。根据明的事,本院原告行了明,认识到女方家庭的付出,了解当双方对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时,原则应为子女和女方益。最后在承法官的努力下,最本案以案。保障女方有部分房屋居住,原告支付部分财产折价款,债务由原告承担。于夫妻关系存的林木、土地补偿款等由女方享有,双方表示意,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析】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定: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子女和女方益的原判决。

本案中,被告于弱地位,中年遇到离婚,其情上无法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其安心在家做家庭主数年,青春不在,赚钱的能力基本全无。离婚于被告来,无异于晴天霹,在此情形下,如若在财产上不予以照,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在似的离婚案件,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同,要尽量照顾处于弱势妇女的益。

本案系以案,如解不成,法院在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价确定,价确定后,予以分割。于城里房屋,因女方无经济能力支付财产折价款,故房屋应归男方所有,男方负责偿还剩余的按揭款,并支付财产折价款女方,该财产折价款的份可以适当照女方益,超50%宜;本案中夫妻存村房屋、林木等,因女方仍需在村生活,判由女方所有,适当予男方财产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