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订机票酒店失败,套娃一般的场面,我该起诉谁?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顾瑜 发布时间:2022-04-08 浏览次数:2627
夏某加入一个日本买手代购群,在群内认识了王某(微信号A),并向王某陆续购买了几样商品,双方通过王某指定支付宝账号“G”进行款项交付。后来王某说微信号A不用了,让夏某添加微信号W。2019年1月,夏某向微信号W订购上海往返韩国首尔飞机票(1906元)两张、酒店住宿(2376元),并转账至“G”。王某建群并告知夏某以后订购机票、酒店联系微信号B,汇款至支付宝账号“S”,夏某便又通过微信号B订购了从乌鲁木齐飞往无锡的机票6张,并于2019年1月23日转账机票费用9000元、酒店住宿费用1760元(该酒店住宿已成功订购并使用)向支付宝账号“S”。2019年1月23日凌晨,夏某在乌鲁木齐机场逗留,一直未等到机票出票信息,机票未订购成功。另韩国机票及酒店住宿亦均未订购成功。
此后夏某便一直联系王某要求退款。2019年2月20日,夏某终于在支付宝上联系到“S”,“S”称其并非微信号B本人,夏某询问自己给账号“S”的汇款去向,“S”的转账截图显示其在1月23日、1月25日收到夏某转账后便将部分钱转至支付宝账号“G”。“S”告知夏某,因为王某也欠“S”代购退款,王某说过会儿有人转账给“S”的话,“S”可以自行扣除欠款金额,所以“S”扣除了3000元后,又将剩余的6000元以及1760元转回至“G”。
至此,夏某终于明白原来自始至终均是王某一人在与其联系并收取款项,因为王某跟夏某聊天时使用了多个微信号,且微信号也并不能直接看出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指定的收款账号也不是使用的本人名下设立账号,虽夏某通过代购群内他人帮助获得王某身份证件信息,但为了证明接受委托的人是王某,仍然颇费了一番功夫,最后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串成证据锁链,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其上述钱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夏某与王某的委托合同。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夏某13282元,并赔偿夏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该案审理时的一大难点在于证明责任主体也就是受托人就是王某,即夏某起诉的被告明确且正确,而这也恰恰是微信代购纠纷的“老大难”。本案中,王某实际并非机票、酒店住宿直接出售方,夏某通过王某订购机票及酒店住宿,实质系夏某委托王某处理代订机票及酒店住宿这一具体事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通过夏某举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夏某通过王某订购机票、酒店住宿并支付13282元之事实,而上述机票、酒店住宿均未订购成功,即王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该委托合同目的因王某违约而不能实现,夏某主张解除双方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夏某已支付的价款13282元,王某应予以返还。夏某另主张王某赔偿上述钱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元,于法不悖,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代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让很多人足不出门就能享受到其他国家的优质产品。慢慢的,微信私人代购兴盛,并且代购种类或者提供的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现在打开微信朋友圈,面膜、保健品、包包、奶粉代购……五花八门。代购带来的便利也是一把双刃剑,便捷的线上沟通给人错觉,仿佛随时能与对方取得联系,让人逐渐放松警惕,到产生纠纷时,发现不回复、被拉黑,才意识到甚至都不知道该找谁“要个说法”,只能生闷气,认倒霉。
没有信用担保,没有评价机制,也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时下正火的微信圈私人代购,正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缺乏基本的保障,留下诸多消费隐患。我们发现,在此类事件中,有几个“老大难”:一是定位难,很多代购的真实身份都没有披露,你只是在和一个微信号联系,但你根本不知道在账号背后的人究竟是谁,住在何地。出问题后找不到卖家售后,就算想要起诉,也无法明确被告主体,连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都无法满足,又谈何维权;二是举证难,由于交易没有书面合同,不正式也不规范,基于微信使用习惯及个人诉讼能力的问题,交易有效维权证据难收集。
因此,建议大家在使用代购服务时,保留几个好习惯:一是尽量选择通过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代购,如果不认识,那么一定要让对方提供身份证件等信息,以便明确主体;二是注意保留聊天记录,由于代购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整个交易协商过程都会反映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因此这个证据最直接,也能最完整的反映事实情况。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人们对于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意识较弱,经常出现清理手机时误删除记录、换手机后查找不到原始记录等情况。当产生纠纷需要维权时,对相关记录可采取截屏打印、录屏刻盘等方式提交法庭留存,且一定保留好手机原始凭证,届时将会需要当庭提交核对;三是保留网上交易记录、汇款凭证等,尽量转账至对方本人名下账号,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可以申请生成电子实名账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的证据既能证明相对方身份,又能证明转账事实,是最为有力的直接证据;四是提高网络交易警惕心,不轻信,多质疑,可以将代购的微信号或支付宝交易号在网页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询问其他消费者等,排查是否有相关代购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