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捕捞长江刀鱼15次 9人终于“入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弦 翟季姝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878
自2019年2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已经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鳌蟹(河蟹)的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这三种水产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而长江刀鱼因肉质鲜美,被称为“长江三鲜”之一,加之因禁捕价格暴涨,不少人铤而走险疯狂进行捕捞。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江南通段一起因疯狂捕捞刀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夏月、夏日、顾星伙同潘金、吴木、吉火、吴水、董土五名被告人,在未获得国家长江刀鱼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5次在长江南通段附近水域,由夏日驾驶渔船,夏月、顾星、潘金等人使用定制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长江刀鱼,随后由顾星销赃给王添、李堤等人,销售得款16.32万元。因公安机关查获而没有来得及销售的24尾长江刀鱼,经鉴定价值23048元。被告人王添明知长江刀鱼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13次予以收购,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5.68万元。
经鉴定,夏月、顾星、潘金等人在长江南通段水域捕捞刀鱼所使用的定制三重刺网内,网衣最小目大为52mm,小于农业部规定的60mm,为禁用的工具。
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顾星在庭审中表示“正是由于心存侥幸,法治意识淡薄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月、夏日、顾星等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刀鱼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添明知长江刀鱼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夏月、夏日、顾星等8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及从宽、酌情从轻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夏月、夏日、顾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潘金、吴木、吉火、吴水、董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夏月、夏日、顾星等8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6.32万元、王添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副院长顾雪红介绍说:“禁捕期非法捕捞,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还会对水域生物多样性造成负面影响,如不及时管控遏制,将对长江水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该案是我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在长江南通段非法捕捞刀鱼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此案的判决表明,无论是非法捕捞的具体实施者还是渔获物的收购者,只要触犯刑律,一律予以打击,有力地彰显了如皋法院以司法手段依法打击非法捕获长江刀鱼行为的决心,同时也警告非法捕捞长江刀鱼等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