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妇杨某在楼上晾晒衣物时,看到栽种在自家的坟地的一棵桃树被同村另一村妇常某割草时用镰刀一起砍了。发现这一“秘密”后,杨某就电话联系了本村妇女主任,并邀请村干部一起到案发现场,替其主持公道。到达现场后,交涉过程中,常某不知什么原因踩了杨某一脚,随即引发肢体冲突,杨某的金项链也被常某拽断,后被村干部拉开。气恼不过,双方一直吵骂不停,同行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拨打110后,才制止住吵骂。对于桃树的损失及杨某金饰的损失,双方争执不断,一方说损失较大,要求赔偿一万;一方说与其无关,对方是讹诈,是自己扩大的损失。经村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杨某遂一纸诉状将常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棵桃树和金饰损失共计八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支持了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常某砍掉了位于常某坟山边上的原告杨某栽种的一裸桃树,杨某将所在村妇女主任管某带至砍树现场,到现场后,原、被告就砍树事宜进行交涉,过程中,常某踩了杨某一脚,杨某用右手捶常某胸口,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常某为防摔倒,拽住杨某的金项链,后常某倒地,杨某的金项链被常某拽断,随后二人被拉开,同行其他人员报警。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桃树损失300元,金项链损失8692元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坏;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常某未经原告杨某的同意砍掉了原告杨某栽种的一裸桃树,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常某对于原告杨某的桃树损失应当予以全部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桃树损失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中双方均未保持冷静,被告将原告的金项链拽断,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金项链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仅能认定被告将原告的金项链拽断,无法认定原告诉称被告拽断金项链导致该项链减少了5.11克的重量、该金项链无法恢复原样,不能修复的事实,本院认定在被告仅将该金项链拽断、该金项链重量未减少的情况下,可通过修理将该金项链恢复原状,本院酌定该金项链的修理费为1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该修理费损失100元的40%为40元。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桃树、金项链损失共计340元,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金项链8692元、桃树损失3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