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苏州沧浪法院共受理涉及工伤认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19件,其中经协调撤诉的13件,判决维持4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件,判决撤销1件。案件数量同比有所下降,但仍占各类行政案件之首,审理和协调难度加大。从审理情况看,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有待改进。

 

1、过于倚重书面材料,缺乏必要现场调查。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材料来看,通常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诊断病历、出院记录、询问笔录(有的笔录为下级劳动部门代为作出)等书面材料。对于事实较简单案件,上述材料相互印证即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仅凭以上材料即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显然不妥。2、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不够全面。被告在调查过程中会向受伤者及其家属、工友进行询问。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证人证言难免有不实之处,社保部门还应加强对证人身份以及前后证词的必要审查。3、认定工伤与否的理由表述不够充分。目前,工伤认定采取全有全无的评价方式,《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采用简要陈述事实经过、列明法律条款、认定(或不认定)工伤的三段论式表述。除法律条款之外,认定工伤与否的理由表述并不充分。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工伤案件中的具体表现。

 

1.用人单位利用诉讼拖延时间。根据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案件需复议前置,用人单位为延缓赔偿,抱着单位耗得起、员工耗不起的想法将案件拖至诉讼。同时,部分用工单位在诉讼协商中态度消极,即使认同协调方案,依然抱着二审可能将获得更多利益的思想而坚持走完整个诉讼程序。若被判决败诉,单位方随即选择上诉。对用工单位而言,其花费的是低廉的诉讼费用,而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却因此无法得到及时维护。2.个别员工因补偿问题走极端。当前,员工一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相应的法制意识依然淡薄。在审理的多起工伤认定案件中,多次出现员工一方通过上访信访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等方式,向法院和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这些案件虽经法院多方努力协调得到稳妥化解,但此种现象值得高度关注。

 

对策与建议

 

1.工伤认定机关应进一步完善证据采认。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已经形成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及文书送达等一套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案件处理程序,唯证据的收集以及认定方面尚需进一步改进。由于案多人少,工伤认定中出现瑕疵在所难免,但每个案件都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工伤认定不应千篇一律地简单化和程式化。因此,建议相关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尽可能查询第一手资料,案情复杂的可以采取书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渠道,严把证据审核关。

 

2.法院应进一步力促协调。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甚至不惜动用极端手段,这一情况给法院协调工作带来了更大难度。一方面,法院应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尤其是受伤员工理解法院协调是为了简化问题处理程序,让其能够更快地获得补偿,减少其对法院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应开展法院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借助律师做好用人单位与员工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势利导,帮助博弈双方寻求最佳方案。同时,紧密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发掘和利用工会、商会等其他一切可能的资源,促成纠纷的顺利、稳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