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两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嗣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诉讼,要求与肢体残疾的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钱某是一位1级肢体残疾人。19873月份与妻子陆某相识并恋爱,同年1218登记结婚,1988915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日趋不睦。妻子曾于20088122009415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均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丈夫于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镇街道楼房一幢,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存款3000元,目前均在钱某处。庭审中,陆某陈述有67000元存款在丈夫钱某处,钱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还有3000元,对于67000元存款陆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陆玮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被告身体状态等因素,从照顾残疾人的角度考虑,在分割的份额上,被告钱某应适当多分;原告陆某陈述仍存有67000元存款,因被告钱某予以否认,原告陆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遂作了原、被告离婚;楼房一层由北侧(与某单位共山墙)向南3.08范围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所有,楼房一层其余房屋及二层房屋产权、空调一台、电脑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存款3000元和其他生产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