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理由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原因:一是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等原因而提出辞职;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两种理由对于劳动者而言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前一种理由辞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很难得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后一种理由分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书面通知书中明确记载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法定情况,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如果劳动者未通知或者书面辞职报告中未提出上述理由,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各省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纪要相继出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者辞职的管理,从而增强企业控制风险的能力。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注重审查劳动者辞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劳动者辞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因为劳动者辞职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限制的微弱性。

 

1)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唯一限制条件就是劳动者必须在法定预告期内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条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324号)规定的精神,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2)劳动者被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需注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如果劳动者为没有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3)劳动者协商解除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不一致,当然表明解除不成立,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4)劳动者终止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看双方的态度如何,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自200811日起至终止之日止按劳动合同法要求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认真审查劳动者辞职理由

 

辞职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时,用人单位发现理由不符合要求,比如出现企业违法、企业强迫辞职等理由时,可以要求劳动者加以修正,否则劳动者主动辞职就转变为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也有劳动者不同意修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情节,那么用人单位最好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是纠纷的开始;

 

三、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在劳动者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留以下证据材料:辞职报告、辞职审批表、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协议、领取相关费用的凭证、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及送达回执(签收记录、邮局挂号及查询记录或者特快专递材料)、公告等等,以防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