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四个结合”化解行政纠纷效果好
作者:邵海林 陈志军 发布时间:2011-01-26 浏览次数:272
丰县法院行政庭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促行政纷争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2010年该院共审结行政案28件,其中通过协商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的19件,和解率68.2%;出现了和解多,缠诉少,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局面。
庭前审查与沟通结合。庭审前,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充分了解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案情,找出适合当事人和解的契机,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的误解,在此基础上,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促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庭审协调与裁判结合。审理中,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起诉,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释法说理与答疑结合。对协调不成,依法做出判决的案件,要求法官注重说理论证,让当事人明法知理。同时,对当事人的疑惑逐一解答,让当事人知晓胜负的原因所在,努力实现“胜败皆服”的效果。
判后回访与息诉结合。结案后,针对不满情绪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开展庭后协调,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此外,进一步做好判决后的回访工作,了解判决结果的履行情况,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基本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