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开荒种菜” 老人不慎引燃厂房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906
2018年10月,位于昆山周市镇的昆山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突发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救火,幸无人员伤亡,但也造成了公司相关设备及货物受损,而经过调查却发现,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一场事故。
据了解,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做了问询笔录。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系租用第三方天马公司厂房经营,隔壁有一家昆山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员工谢大妈在笔录中陈述,“五金制品公司的老板让她在厂区外沿河位置种菜,带回家送送人,吃不掉的给员工吃。”2018年9月30日晚上,人事主管让她将厂区围墙外面那些杂草烧掉,第二天谢大妈就过去点燃了一处之后,在边上看着火势,结果风太大,沿着河边往南烧过去了,其看到火头控制不住就自己拿水去浇,结果没办法浇灭,火引燃到了五金制品公司厂外面堆放着的无用泡棉,之后又蔓延至围墙内的泡棉和废旧物资公司的厂房,最终殃及池鱼,酿成大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经核算,其损失高达48万余元,于是将谢大妈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谢大妈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谢大妈受五金制品公司指派,焚烧杂草,自己已年过60,且缺乏文化知识,其在过往的认知中,杂草通过焚烧处理是较多的处理方式,不存在重大过错,即使存在赔偿,也应该由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厂房没有任何消防、环保、卫生、安监等审批手续,属于违法生产经营,也是导致损失及其损失扩大的重要因素,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被告的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连连喊冤,认为公司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谢大妈受公司聘用在食堂工作,工作范围为料理公司员工的中、晚餐,仅负责菜品的签收与烹饪,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职务,“焚烧杂草”更不属于谢大妈的工作范围。发生火灾时正值国庆法定节假日,公司全部员工已经放假。火灾发生在公司厂房外东北侧位置,并非发生在公司厂区内,更不在谢大妈工作场所内。故谢大妈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为简易彩钢瓦建筑,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存放的塑料粒子属于可燃固体,应该存放在具有相应消防等级的厂房内,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谢大妈焚烧杂草系引发该起火灾的直接原因,现其称系职务行为,但因其焚烧杂草系在公司全部员工放假期间,焚烧杂草的位置亦在厂区之外,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焚烧杂草行为系受公司指示采取。谢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焚烧杂草尤其是在风力较大且周边存在易燃物的地方焚烧杂草后果应当有所预判,其明知当天风力较大仍然点燃杂草,对于该火灾事故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同时,五金制品公司在户外随意堆放泡棉的行为系火灾事故的扩大的重要因素,酌定五金制品公司对该起火灾事故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承租无任何消防设备的房屋,甚至部分是彩钢瓦搭建的违章建筑予以存放废塑料粒子等,对于火灾的扩大也具有过错,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第三方天马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其出租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且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其将自行用彩钢瓦搭建、无任何消防设施的违章建筑出租给原告使用,其对火灾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谢大妈赔偿原告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92万余元,被告昆山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6万余元。
法官说法:安全无小事,本案中不管是谢大妈,还是当事企业、出租人,对于安全的漠视,最终酿成了这样一起火灾事故。作为个人,切不能因一己之私,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同时也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消除各项安全隐患,时刻保持安全生产责任意识。